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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可再生能源补贴所应该遵守的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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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化石能源不可再生的性质,为了保障能源安全,迫切需要开发可再生能源等作为替代能源,同时,由于工业革命后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导致温室效应和大气污染的加剧,发展可再生能源,减少碳排放和大气污染,关系着人类的生存安全。
   然而可再生能源产业作为新兴产业,技术还不成熟,成本相对传统能源较高,因此需要外部激励诱导资会流向这一领域。补贴作为产业鼓励措施中易行且效率较高的一种,为世界各国广泛应用。然而作为WTO的成员,补贴需要符合世界贸易规则,否则将受到其他国家的调查和申诉,甚至可能被征收高昂的反补贴税,对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造成不利影响。
   本文从WTO补贴规则入手,首先对涉及补贴的ASCM总体规则进行介绍,理清补贴的构成和WTO对于补贴的三种分类;再对世界各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激励手段进行分析,找出其中具有补贴性质的部分,按照补贴的构成要件对这些可再牛能源补贴手段进行分析,并从ASCM规定的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角度对这些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进行分类,分别阐述其构成禁止性补贴和可诉性补贴的具体原因,并预测遭到其他成员国申诉的可能性。同时将对WTO现有的涉及可再生能源补贴的争议案件进行回顾和分析;最后对我国现行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整理,对其中涉及补贴的措施进行归纳,对其中可能涉及禁止性补贴的措施进行重点分析,最终提出对政策的合理建议。
   目前世界各国常用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财政拨款、税收抵免、强制上网电价等,在WTO的实践中,可再生能源补贴被申诉的原因均为违反禁止性补贴规定,因此我国需要对现行的补贴政策进行清理,废止禁止性补贴,履行WTO义务,同时应对涉及可诉性补贴的文件进行整理,使表述不违反ASCM的规定,避免潜在贸易摩擦。一旦遭遇反补贴调查,可以援引与GATT第20条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抗辩;此外,建立能源消费税收制度、积极参与WTO谈判,促成不可诉补贴相关规定回复效力,以使技术研发和地区支持补贴成为ASCM的例外,都是我国未来在避免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WTO纠纷中可以考虑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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