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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在跨界水资源利用中的程序性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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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引言

第2章 跨界水资源利用程序制度的发展

2.1 传统国际水法中的程序制度

2.2 遵守控制程序的兴起

第3章 通知义务

3.1 通知义务的法律基础和内涵

3.1.1 国际公约规定

3.1.2 国际习惯

3.2 国际司法判例

3.2.1 阿根廷诉乌拉圭案情简介

3.2.2 案件争议点和国际法院裁判

3.2.3 国际法院对通知义务的具体裁判

3.2.4 阿根廷诉乌拉圭案通知义务裁决的评论

3.3 国际实践

第4章 环境信息公开义务

4.1 条约法

4.2 《奥胡斯公约》

4.2.1 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

4.2.2 依公众申请而公开

4.2.3 依公共当局职权而公开

4.3 国际习惯

第5章 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5.1 条约法

5.2 国际习惯

5.3 国际司法判例

5.3.1 匈牙利诉斯洛伐克案

5.3.2 阿根廷诉乌拉圭案

第6章 跨界水利用中程序义务和实体义务的关系

第7章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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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世界范围内存在大量的跨界水资源。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界水资源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凸显。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带来大量的环境污染,防治环境污染成为全球普遍关注的问题。在跨界水资源开发和利用中,为了确保实现可持续发展,跨界环境污染防治也成为国家的实体性义务。然而在跨界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中,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目标,国家间除了履行实体义务外,还需履行程序义务。然而国际上并不存在一部统一适用的国家程序法规则,这也是国际法倍受诟病的地方。尽管国际环境法在实体法方面的发展出现了停滞,但是随着遵守控制程序的出现,国际环境程序法不再只注重争端解决,而是更加关注国家对条约的履行、预防不必要的争端,国际环境程序法在缓慢地发展着。为了探索国家间在跨界水资源利用中的程序性义务,本文从国际环境法程序制度的发展开始,结合有关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际习惯法以及国际实践,着重探讨了通知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
   目前,有关跨界水资源利用的国际公约非常少,《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虽然没有生效,却是跨界水资源利用中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其中对通知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均有涉及。有关跨界水资源利用的众多区域性公约中对国家的通知义务、环境信息公开义务和环境影响评价义务亦均作了重要规定。国际法院审理的阿根廷诉乌拉圭案阐述了国家在共享水资源利用中履行程序义务的重要性,并对各项程序义务之间的关系以及程序义务和实体义务的关系进行了详细阐述,其中强调了国家的通知义务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这些法律意见对于国际水法领域程序规则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性文件中,通知、环境信息公开以及环境影响评价亦普遍被作为原则加以阐释。通过对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国际司法判例、国际实践等的考查,国家间在利用跨界水资源时必须履行通知、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已发展为国际习惯法,各国应予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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