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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观方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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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1.3 研究重点

1.4 创新之处

第2章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2.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2.1.1 “法律、行政法规”解读

2.1.2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相关规定

2.2 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表现

2.2.1 行为人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违反的客观表现

2.2.2 行为人对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违反的主观心态

第3章 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

3.1 经监管部门通知采取改正措施

3.1.1 监管部门的范围

3.1.2 通知的形式

3.1.3 通知的内容要求

3.2 行为人拒绝执行监管部门的改正通知

3.2.1 行为人拒绝执行监管部门的改正通知的原因分析

3.2.2 行为人拒绝执行监管部门的改正通知的表现形式

第4章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节

4.1 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4.2 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

4.3 致使刑事犯罪证据灭失,严重妨害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

4.4 其他严重情节

第5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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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互联网进入中国以来,我国的信息网络技术得到飞速发展。在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同时,信息网络安全问题频发也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对网络安全问题十分重视,打击力度也逐年加大。然而,在惩治网络违法犯罪分子的同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我们无法对提供信息网络服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进行刑事处罚,只能通过行政处罚来限制和约束他们。但是,仅仅通过罚款和暂停网络服务等的行政处罚措施,显然达不到惩前毖后的目的,迫切需要用刑事处罚的方式来约束和制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在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这一罪名,使得拒绝履行信息网络安全义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受到刑法的约束。由于《刑法修正案(九)》仅仅实施了九个月的时间,尚未出台关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解释,也没有司法判例,对如何将此罪名应用于司法实践已经成为法律学者竞相研究的焦点。
  本文阐述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监管部门的范围、整改通知的形式、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执行的原因和表现以及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节。从犯罪行为、客观结果等多个方面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观方面进行深入剖析。为了论述严谨,采取了举例法、比较法、文献资料法等多种研究方法,目的是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客观方面研究到位,为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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