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摘要
引言
第1章决定权行使的主体和顺序
1.1决定权行使的主体
1.1.1仲裁庭决定权基础
1.1.2法院决定权来源
1.1.3我国立法现存问题
1.1.4对我国立法的建议
1.2决定权行使的顺序
1.2.1仲裁协议成立及效力的争议
1.2.2仲裁协议范围的争议
1.2.3我国实践及问题
1.2.4对我国立法的建议
第2章仲裁庭行使决定权的法律效果
2.1积极效果
2.1.1积极效果的定义
2.1.2积极效果与自裁管辖权
2.1.3我国法对积极效果的有限规定
2.2消极效果
2.2.1消极效果的定义
2.2.2消极效果的作用
2.2.3我国立法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2.3区分积极效果和消极效果的意义
第3章法院对管辖权决定的事后审查
3.1法院审查的标准的分类
3.1.1采纳重新审查标准的国家
3.1.2采纳重新审查与最低限度审查标准相结合的国家
3.1.3《示范法》规定及相应启示
3.2对仲裁庭做出的无管辖权决定的审查
3.2.1持肯定态度的国家
3.2.2持否定态度的国家
3.3我国立法的规定及对法院事后审查的建议
3.3.1我国法院没有事后审查权
3.3.2根据争议性质的不同,立法应授予法院不同程度的事后审查权
第4章当事人排除法院最终审查协议的效力
4.1排除审查权的协议类型
4.1.1按照协议表现形式的分类
4.1.2按照管辖权争议种类的分类
4.2协议效力的认定
4.2.1否认协议效力的国家
4.2.2肯定协议效力的国家
4.3当事人协议在我国的适用
4.3.1协议的成立
4.3.2此类协议的效力
4.3.3当事人协议排除我国法院最终审查权的,法院应予尊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