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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纠纷的研究——基于国际体育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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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里约奥运会俄罗斯军团遭大规模禁赛的阴影之下,竞技体育中兴奋剂问题日益严重,兴奋剂纠纷也不断产生。仲裁,作为兴奋剂纠纷最有效的解决途径,已被世界广泛认可。国际体育仲裁院,自1986年成立以来,受理了诸多体育纠纷案件,但是其依照的国际体育法及其原则却还处于饱受争议的状态。 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以及数理统计法以国际体育仲裁为研究对象。研究国际体育仲裁基于国际体育法原则仲裁的兴奋剂纠纷。分析了国际体育法原则的可行性,适用性以及在仲裁中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并以里约奥运会俄罗斯遭禁赛为具体案例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中国即将举办的2022张家口冬奥会中可能存在的体育纠纷问题提供参照。 通过研究发现,国际体育法自出现至今,已被大部分体育学者肯定,并已应用于处理兴奋剂及其他体育纠纷中;国际体育法部分内容与反兴奋剂条例一致,且国际体育法中的相关原则,例如:严格责任原则等,完全适用于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纠纷,参照国际体育法原则进行仲裁是可行和必要的。与此同时,在国际体育仲裁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首先,由于体育自治的特性,在国际体育仲裁中存在当事人有权选用适用法律,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趋利避害;其次,在国际体育仲裁兴奋剂纠纷中,仲裁员的自由裁量权对于仲裁结果有很大的影响;第三,国际体育法在仲裁过程中有可能与仲裁地法相矛盾。针对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国际体育仲裁院应适当加强其强制性法律政策,同时将当事人选择法律作为参照,以确保仲裁公平性;其次,仲裁员资格应得到更严格的考查;第三,在涉及中国体育纠纷的国际仲裁时,中国应建立现行法规以避免国际体育法与中国法律相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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