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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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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强化党在司法领域的统一领导,长期以来,中国检察机关组织、检察权运行、人财物管理体系均按党政机关模式构建,各级检察机关的人、财、物等权力运行的保障性资源受地方党组织和政府控制管理,地方化、行政化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背离了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影响了检察权的独立运行。  为推动检察权的司法属性归位,党的十八大提出“司法责任制改革”,从顶层设计层面肯定检察权亲历性和独立性等司法属性,确立了检察权偏向司法属性的基调。此后又明确了司法行政和检察权分离1的改革部署。为破解“两权”行权方式混同的问题,推动实现检察权司法属性的回归提供了政策遵循。但在“两权分离”改革进程中,由于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界限不明,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对检察权的保障功能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缺乏一套相对独立、高效运行的检察行政事务管理体系,催生了检察资源条线调配与组合效率难以满足检察权的高效独立运行需求的新问题。故本文结合当前“两权分离”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的界定、运行逻辑出发,深挖“两权分离”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转型发展的法理与学理依据,在此基础上剖析当前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在人、财物、案件监督管理等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域外宏观层面的“两权分离”模式与微观层面检察行政事务管理制度,评估中国“两权分离”模式,并提出中国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转型的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章节:  第一章为绪论,基于中国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围绕“两权分离”政策指针,以相关概念和理论依据归纳为基点,结合S省C市基层检察院在司法体制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现实问题,对比学习域外“两权分离”模式及检察行政事务管理制度,最后提出中国“两权分离”模式和完善检察行政事务管理体系的建议。  第二章详细阐述了中国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的界定、特征、运行逻辑及相关法理、学理依据。立足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运行的目的在于服务检察权独立高效运行,对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进行界定,提出应依据与检察权的紧密亲疏关系,确定检察行政事务管理各项具体权能的运行特征,如:案件管理等与检察权行使密切相关的管理权,应保持司法的中立和被动性,而人财物管理等相对远离检察权的管理权,则应偏向行政的效率与主动性。  第三章旨在立足中国基层检察行政事务管理体系历史沿革,着重剖析中国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后,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运行仍存在的实际问题。笔者采用实证分析法,基于对S省C市基层检察院在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权运行现状,归纳当前在人、财物、案件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短板。  第四章比较域外“两权分离”模式,分析美国、德国、荷兰、韩国检察机关行政事务管理权运行模式,结合中国实际,提出中国在宏观上应坚持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确定“两权分离”模式;在微观制度上应遵循司法责任制改革之法理根基,以检察权的司法化运行为导向,吸取国外人财物管理、案件监督管理的优势经验。  第五章以前四章为基础,从宏观模式和微观制度方面提出检察行政事务管理转型模式的建议。在宏观层面,基于域外的理论、实践模式研究,结合国内实际,就“两权分离”制度设计的优劣势进行对比评估。在微观层面,从机构设置、人财物管理、检察权监督三个方面提出检察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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