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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我国国家人权机构能够发挥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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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与国家人权机构

(一)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确立与发展

1、人权的权利和义务范畴

2、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确立与发展

(二)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含义和主体

1、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含义

2、人权保护的义务主体

(三)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具有客观正当性

1、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实现需要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是保障人权的客观要求

3、传统的国内人权保障模式的局限性

二、国家人权机构的类型与功能

(一)国家人权机构的类型

1、以人权实现主体的特点为标准

2、以人权保护机构的性质为标准

3、以人权保护机构实际发挥的功能为标准

(二)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

1、联合国的一般性标准

2、主要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及特点

三、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建立及其能够发挥的功能

(一)我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必要性

(二)我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可行性

1、人权实践发展的积极成果

2、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法律依据

(三)我国建立人权机构的模式选择

(四)我国国家人权机构能够发挥的功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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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两次世界大战的影响,国际社会要求建立一个安全和享有人权的社会环境,在联合国的统一主导下建立了国际性人权保护、区域性人权保护和国内人权保护相结合的等三层人权保护体系,并进一步要求各国建立专门性的国家人权机构。  本文以国家人权保护义务和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为视角,通过界定人权范畴和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内涵与发展,比较研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标准和国家实践,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进行定位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人权范畴和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内涵与发展,分析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通过比较研究关于国家人权机构的国际标准和国家实践,具体分析国家人权机构的类型划分标准及其功能。第三部分阐述我国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结合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及其实现与国家人权机构的关系,从协调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关系的功能、制定人权发展规划的功能、补充性功能、申诉功能和教育功能等五个方面,对我国建立我国国家人权机构的功能定位提出初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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