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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污染防治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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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作为一种新型的污染类型,光污染问题的出现给现行立法提出了难题。文章试图通过对国内外立法现状的进行分析,总结国内外的先进立法经验,为我国光污染防治立法的构建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光污染的分类,指出光污染即违反国家光环境标准的建筑材料或照明设备,通过过量的光辐射或者其折射光造成人体生理或心理健康损害,或动植物和周围环境不良影响的各种光源。在明晰光污染定义的前提下,进一步指出光污染的成因主要有科技发展的不良后果、防治技术落后、防范意识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四方面因素。所造成的危害则体现在危害人体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影响天文研究、带来交通隐患、造成能源浪费这五个方面。其后,文章对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环境保护法》以及光污染的地方性法规进行评析,指明我国现行光污染防治立法在法律体系、基本制度、监管机构及职责、法律责任规定方面存在不足。而捷克《保护黑夜环境法》、日本《光害防止条例》等国外立法则启示我们选择符合国情的立法模式,明确光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明确监管机关及职责,并严格法律责任。  文章最后提出立法建议,指出我国的光污染防治立法应当选择单行法的立法模式。在明确立法目的的基础上,确立统一规划、分区防治,源头控制、全程监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及损害担责的立法原则。建立光环境污染评价标准、光环境影响评价、光环境监测、光污染信息化等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并进一步严格光污染防治的民事责任,明确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责任主体、民事责任形式等问题。明确行政责任的处罚方式,以及监管人员的刑事责任问题,以图为我国的光污染防治立法的构建提出可行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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