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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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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数字化的时代的来临使得写作变得更加简便,相对于传统文学作品而言,网络文学作品的创作主体越来越大众化,网络时代的到来无疑便捷了文学作品的传播和交流,使得网络文学作品的复制发行趋向于低成本甚至无成本化,降低了受众的入门门槛,使得作品更亲民、扩散面更广,也促使我国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产生了新的变化,由此带来的网络文学作品的著作权犯罪也与日俱增,网络便捷和开放的环境导致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犯罪更加简便迅速、手段更加多样、成本更低、隐蔽性更强、危害也更加复杂和巨大,由于我国传统的民事制裁手段和行政打击手段的不彻底性和低效率,不能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作为权利保障的最后一道屏障就显得至关重要,我国信息化产业起步晚,传统刑法面对高发的新型网络著作权犯罪也逐渐暴露出其滞后性和众多缺陷。想要更加有效地发挥刑法打击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犯罪的制裁功能,就需要对现有的刑法立法、执法和司法体系进行明晰和梳理。笔者以中国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第一案为例,深刻阐释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网络著作权保护所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改善措施,以期能够起到指导实践的作用,为我国网络著作权的保护添砖加瓦。  鉴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概念,阐述了对其进行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考察,从“云霄阁”案这个侵犯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第一案出发揭示我国网络文学作品的刑法保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及不足,阐释我国刑法体系对其保护的不完善之处。第三部分对域外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经验进行阐释和比较,结合我国国情,找出可供参考和具有借鉴意义的部分,以期对我国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刑法保护有所裨益。第四部分在前面全面和深刻阐述的基础上,在立法、司法、执法三方面给出相关建议和完善措施。立法方面的完善主要集中在立法模式的改善、刑法体系的补足以及构成要件的适度改变和精简;司法方面的完善主要是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认定因素予以明晰,充分发挥公权力机关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法官运用自由心证对法律进行解释和补充,使其更具可操作性。执法方面的完善主要是加强网络文学作品著作权刑法保护与民事制裁手段以及行政执法的衔接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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