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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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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绪 论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选题意义

1.2 研究动态

1.2.1 国外研究动态

1.2.2 国内研究动态

1.3 论文基本框架与研究方法

第2章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释义

2.1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内涵

2.1.1 法律责任概念

2.1.2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含义

2.2 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特征

2.2.1 责任制度的公益性

2.2.2 责任制度的经济性

2.3 反垄断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与具体适用

2.3.1 基本类型

2.3.2 具体适用

2.4 小结

第3章 澳大利亚反垄断法律责任的立法

3.1 澳大利亚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立法分析

3.1.1 反垄断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1.2 反垄断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

3.2 澳大利亚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立法分析

3.2.1 反垄断行政责任的基本形式

3.2.2 反垄断行政责任的追究机制

3.3 澳大利亚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立法分析

3.3.1 反垄断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

3.3.2 反垄断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

3.4 小结

第4章 中澳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比较

4.1 中澳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比较

4.1.1 中澳反垄断民事责任基本形式比较

4.1.2 中澳反垄断民事责任追究机制比较

4.2 中澳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比较

4.2.1 中澳反垄断行政责任基本形式比较

4.2.2 中澳反垄断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比较

4.3 中澳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比较与分析

4.3.1 中澳反垄断刑事责任基本形式比较

4.3.2 中澳反垄断刑事责任追究机制比较

4.4 小结

第5章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5.1 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5.1.1反垄断民事责任立法不足

5.1.2 反垄断行政责任立法瑕疵

5.1.3 反垄断刑事责任立法缺失

5.2 健全我国反垄断民事法律责任的建议

5.2.1 行政主体纳入反垄断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5.2.2 引入民事禁令救济机制

5.2.3 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提起垄断公益诉讼

5.3 完善我国反垄断行政法律责任制度

5.3.1 创建反垄断个体行政责任

5.3.2 完善反垄断行政责任形式

5.3.3 规范反垄断行政裁决程序

5.4 逐步构建我国反垄断刑事法律责任制度

5.4.1 放宽垄断行为入罪范围

5.4.2 合理设置刑罚措施

5.4.3 赋予反垄断执法机构垄断犯罪调查权

5.5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布的学术论文目录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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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过十多年反垄断实践,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问题突显亟须改进。澳大利亚反垄断法从颁布之始至今历经多次修订,其法律责任制度日臻完善。对比研究中澳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对健全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比可知,两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在民事、行政与刑事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民事方面,我国行政主体不是责任承担主体,澳大利亚则不然;民事禁令与停止侵权功能一致,但澳大利亚民事禁令可适用于即将发生的垄断行为,而我国停止侵权则不能;责任追究都采用私人诉讼与公诉代表实施方式,但公诉代表机构有区别,我国公诉代表不具体,而澳大利亚仅反垄断执法机构代表。行政方面,我国只处罚单位,单位之相关负责人员不被制裁,而澳大利亚对单位、负责人都制裁;另外,我国制裁形式单一,主要依靠单一罚款与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而澳大利亚采用多样罚款规则,利用不利宣传令来恢复市场,创设取消个人管理公司资格、行政禁令等,制裁措施丰富;在追究责任时,我国采用行政裁决模式,由反垄断执法机构或行政性垄断之上级机关行使裁决权,而澳大利亚实行司法裁决模式,利害关系人可通过庭审与反垄断执法机构质证。刑事方面,我国仅对串通投标行为犯罪化,而澳大利亚犯罪化行为还有固定价格、分割市场、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另外我国罚金采用无限额制,而澳大利亚为倍比制;在责任追究中,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不具有调查权,而澳大利亚专属告发模式下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搜集垄断犯罪证据。最后,总结出我国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存在不足,并对此提出相应改善建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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