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及可诉性之界定
二、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之必要
(一)弥合我国刑事侦查监督的体制性缺陷
(二)促进犯罪嫌疑人司法救济权的有效实现
三、刑事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之法理基础
(一)有权利即有救济
(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三)人权保障理论
四、国外刑事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之立法借鉴
五、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具有可诉性之制度确立
(一)可诉的侦查行为的范围
(二)侦查行为可诉性的程序设置
1、提起程序
2、受理与审理程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