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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画面和解说音视频的著作权认定——以武汉鱼趣公司诉上海炫魔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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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绪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理论意义

2、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1、案例分析法

2、文献查阅法

3、比较研究法

4、跨学科研究法

(三)难点或创新点

2、研究方法创新

一、案情简介与争议焦点

(一)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

1、主播朱某直播“炉石传说”游戏产生的音视频是否构成作品

2、鱼趣公司是否享有朱某游戏解说音视频的著作权

二、案件评析

(一)朱某游戏直播画面及解说音视频构成作品

1、关于游戏直播动态画面和解说的作品属性分析

2、关于游戏直播解说的作品种类分析

3、游戏直播中的合理使用问题分析

(二)鱼趣公司享有朱某在斗鱼TV的游戏解说音视频的著作权

1、朱某和鱼趣公司共同对游戏解说音视频作品享有署名权

2、鱼趣公司享有朱某在斗鱼TV游戏解说音视频的版权

三、思考与建议

(一)统一游戏直播画面独创性的量化标准

(二)完善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分类及其保护范围

(三)明确游戏直播画面音视频的权利归属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位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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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游戏是互联网的新兴产业,近年来迅速发展。目前,与网络游戏直播有关的著作权纠纷日益增多。在鱼趣公司诉朱某、炫魔公司和脉淼公司案中,双方当事人围绕主播朱某游戏解说音视频是否构成作品以及鱼趣公司是否享有著作权发生争议。根据著作权法上作品关于可复制性和独创性的要求,朱某的游戏解说音视频构成作品,且朱某是这些作品的作者,鱼趣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获得了这些作品的著作权,但仅限于朱某在斗鱼TV平台的主播,而不包括其他平台。针对本案中出现的纠纷,在立法上过渡阶段可以司法解释对作品种类进行解释,著作权法修订之后,以法律的形式对作品种类和保护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要明确独创性的判断标准,避免各地法院裁判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当然游戏行业参与者自身也要提升自律和维权的意识,行政机关可利用行政手段在全局上调控游戏直播市场,行业自治组织也要助力直播行业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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