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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出庭的现状及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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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导论

0.1问题的提出

0.2研究现状及评述

0.3主要内容和意义

0.4研究方法

0.5创新和不足

1.证人作证制度的理论基础

1.1证人作证义务概述

1.1.1证人作证义务

1.1.2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

1.2传闻证据规则

1.3直接言词原则

2.我国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

2.1立法现状

2.1.1强制证人出庭制度

2.1.2证人保护制度

2.1.3证人经济补偿制度

2.2司法现状

2.2.1新法颁布前的出庭状况

2.2.2证人出庭的现状

3.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

3.1社会及证人自身原因

3.2证人出庭制度的立法缺陷

3.2.1证人出庭作证的标准不明确

3.2.2证人保护制度缺少可操作性

3.2.3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3.2.4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规定不足

3.2.5对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性和义务性定性不明

3.3司法机关对待证人出庭的消极态度

3.4书面证言的无限制使用

4.证人出庭问题的解决之道

4.1传播刑事诉讼的价值理念

4.2完善证人出庭促进机制的立法

4.3针对司法机关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措施

4.4规范并限制书面证言的使用

4.4.1确立被告人的对质权

4.4.2通过庭前会议确定证人出庭程序

4.4.3改变权力机关的权力信仰

4.5推行审判中心主义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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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人出庭作证是各个国家都严格执行的规则。它有利于发现证言中的漏洞,从而避免虚假证词的出现,提高证言裁判事实的真实性,并且可以给予当事人验证证词的机会,加强程序的公正,同时提高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我国证人出庭情况一直不理想,12年刑诉法的修订增加了证人保护措施、强制证人出庭制度和经济及补偿制度等,以期改善证人出庭的状况。但是学界观点和调查都显示新法的实践情况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这一方面是因为新增的规定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是因为此次的立法还没有触及到阻碍证人出庭的核心问题,比如,从具体的方面来说是司法机关的消极态度、证人证言的使用等,从宏观的角度来说是诉讼结构、诉讼模式等存在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司法机关权力的重新分配、规范司法机关的行为、充分保护证人权利以及传播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等等。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整体,证人出庭制度的改善离不开其他制度的支持,在司法改革和推行审判中心主义的大环境下,刑事诉讼制度整体有所提高,证人出庭制度才能顺利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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