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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反补贴规则下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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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第一章 “公共机构”的概念

第一节 “公共机构”的起源和发展

一、“公共机构”的起源

二、“公共机构”的发展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公共机构”的定义

一、《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中补贴的定义

二、补贴主体“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

第二章 WTO成员反补贴法中的“公共机构”

第一节 美国反补贴法与“公共机构”

一、美国反补贴法

二、美国反补贴实践中“公共机构”的认定

第二节 加拿大反补贴法与“公共机构”

一、加拿大反补贴法

二、加拿大反补贴实践中“公共机构”的认定

第三节 欧盟反补贴法与“公共机构”

一、欧盟反补贴法

二、欧盟反补贴实践中的“公共机构”认定

第三章 WTO争端解决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认定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中涉及韩国商业银行“公共机构”的认定

一、美国和欧盟对韩国动态随机存储器反补贴案

二、韩国商用船舶措施案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案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认定

一、“双反案”专家组的结论和推理

二、“双反案”上诉机构的结论和推理

第四章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摆脱补贴“公共机构”指控的思考

第一节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与补贴的现状

一、中国商业银行体系和现状

二、《商业银行法》的立法背景

三、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与补贴提供

第二节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摆脱补贴主体指控的思考

一、在新的WTO争端解决案中抗辩国有商业银行补贴主体认定

二、修改《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文

三、深化中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

结论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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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是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在以往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中,中国国有商业银行频繁被认定为“公共机构”。WTO法律规则下没有关于“公共机构”的界定。2011年3月发布的“双反案”上诉机构报告将“公共机构”定义为“拥有、行使或被授予政府权力的实体”,推翻美国的“政府控制论”,同时裁定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构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下的“公共机构”。“双反案”上诉机构报告发布后,欧盟对WTO“公共机构”定义的具体运用反映了国际上关于进一步澄清“公共机构”含义的新动向,但欧盟的最新解读对我国极为不利,我国要继续参与“公共机构”界定的讨论。“双反案”裁决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构成“公共机构”主要是纳入先前美国商务部在铜版纸反补贴调查中的结论。铜版纸案以来,中国银行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虽然从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发展现状来看旧体制留下的部分问题没有根本解决,不可否认,我国银行业的市场化改革取得了一些成效。本文认为,在新的WTO争端解决中抗辩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补贴主体的认定,修改《商业银行法》相关条文,深化中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是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摆脱补贴主体认定应采取的策略。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讨论“公共机构”的概念。首先介绍“公共机构”的起源和发展,随后进入“公共机构”定义的探讨。研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中补贴的含义,然后结合WTO争端解决案例探讨补贴主体“公共机构”的判断标准。第二章讨论WTO成员反补贴法中的“公共机构”,分别研究美国、加拿大和欧盟国内反补贴法和反补贴实践中“公共机构”的判定标准,着重分析“双反案”后欧盟在“公共机构”认定上的新动向。第三、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第三章讨论WTO争端解决与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认定,首先分析WTO争端解决机构对韩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认定的实践,随后重点探讨“双反案”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共机构”认定的逻辑推理。第四章提出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摆脱“公共机构”指控的思考。研究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现状、《商业银行法》的立法背景以及当前国有商业银行补贴提供情况,最后提出国有商业银行摆脱补贴主体认定的具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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