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致谢
1 绪论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 选题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评析
1.2.1 国内研究现状
1.2.2 国外研究现状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析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1.4.1 研究重点
1.4.2 研究难点
1.4.3 创新点
2 我国诉讼时效完成后法律效力的基础理论
2.1 前苏联诉讼时效理论对我国的影响
2.2 抗辩权发生主义在我国的确立
2.3 我国抗辩权发生主义的具体内容
3 司法实践中关于诉讼时效完成后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认定
3.1 由案例引发的思考
3.2 司法实践中诉讼时效完成后部分履行的效力认定情况考察
3.2.1 样本裁判文书中所体现的三类观点及其理由
3.2.2 诉讼时效完成后部分履行效力认定的情况分析
3.2.3 二审、再审案件的裁判观点变化分析
3.3 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原因分析
3.3.1 混淆了自愿履行与放弃时效抗辩
3.3.2 对自愿部分履行行为作出了扩大解释
3.3.3 对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前提存在错误理解
4 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部分履行的法律效力
4.1 就已履行的部分债务本身:不得要求返还
4.2 就部分履行之行为的法律效果认定:系自愿履行行为
4.2.1 部分履行不以知悉时效经过为前提
4.2.2 部分履行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完毕
4.2.3 部分履行消灭了部分债权债务关系
4.3 部分履行并不代表债务人对剩余债务的同意履行
4.3.1 同意偿还剩余债务的意思表示应由债务人明确作出
4.3.2 债务人明确同意履行剩余债务的法律效力
5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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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矿业大学中国矿业大学(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