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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了现象的法社会学解读——以农村社会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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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私了存在于乡土社会的原因

(一)社会历史文化传统

(二)经济基础

(三)地理环境

(四)法律意识

(五)法律的缺陷

二、私了的副面作用

(一)私了规则与国家法律规则的冲突

(二)私了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消极功能

三、私了继续存在的社会价值

(一)缓解诉讼压力

(二)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促进法律规则的可持续发展

(四)积极化解社会矛盾

(五)凸显法律发展的中国路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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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代都市生活中,人们越来越强调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其法制观念也在不断的增强,建设法制社会成为人们追求的目标。然而在农村生活中,传统的习俗和生活方式被看作是维护人际关系的适当工具。在解决纠纷时,人们往往规避法律,转而求助传统习俗或通过私了解决。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遭遇冷落,而私了现象在中国乡土社会愈演愈烈。为什么私了现象如此普遍?为什么日渐成熟的法律对农村纠纷的控制力逐渐减弱,而私了却逐渐增强呢?私了属于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一种私力救济,它是不通过官方,在亲戚、朋友、村干部的调解、斡旋下达成的一种协议。私了现象有其存在的理由,体现以德治国的精神。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将重点对其原因进行分析。
   首先,笔者分析私了存在于乡土社会的原因。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基础、地理环境、法律意识、法律的缺陷等因素共同促使私了作为一种社会纠纷解决的方式的在乡土社会的盛行。以和为贵、轻诉厌诉的思想在乡土社会有着深远的历史渊源;诉讼成本的增大决定私了在乡土社会是适销对路的法律产品;礼治社会思想的影响,农民奉行无诉;农民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上起了关键作用;诉讼机制的缺陷和当今司法现实同样影响着农民选择私了。
   其次,文章对私了的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副面作用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从法治国家理论的角度而言,社会纠纷的解决,主要应该通过国家作为一个超然的裁判者,根据法律来解决社会纠纷和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来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但是从实践的角度而言,国家的力量和法律不可能伸处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这样做既不可能,更没有必要。因为社会的活力和动力机制运行需要一定的空间和自治范围,而且就人类法治发展史给我们的启示而言,由于人类的理性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其不可能做到事无巨细、一览无余地对社会进行控制和规制。特别是法律规则作为一种人类理性发现或创制的产物,其总体上是滞后我们的社会实践或法律实践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而言,私了作为一种更为乡土社会所认同和接受的一种纠纷解决模式,也就具备其生长的环境和市场。笔者认为在看待私了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光看其一方面,不能因为私了有弊端就否认其积极的一面,相反,正因为私了有缺陷我们才更应该正视它,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同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一起构成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达到优势互补。
   最后,笔者对私了的社会意义进行了探讨,认为私了的社会意义有:第一、缓解诉讼的压力。运用私了解决纠纷简便、快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兼顾传统,符合国情,还能有效的减轻行政、司法的压力。第二、私了有助于乡土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三、私了能够促进法律规则的可持续发展。私了的目的绝非取代司法和诉讼,但却可能与诉讼互补,并为司法带来生机和活力。第四、私了有利于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第五、凸显法律发展的中国路径。推行法治化,无论是移植西方法律还是本土化,都应该也必须符合实用和乡土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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