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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阶段隐性超期羁押国家赔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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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引言

一、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

(一)隐性超期羁押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二)隐性超期羁押特点

(三)隐性超期羁押在审判阶段的具体表现

1、法院向检察院“借”审限

2、诉讼参与人向法院 “提供”审限

3、法律规定为法院“延长”审限

4、中止审理期间为法院“拉长”羁押期限

5、程序转化为法院 “延长”审限

6、管辖权异议为法院“延长”了审限

7、庭外和解为法院“延长”审理期限

8、发回重审“诱使”审限延长

9、特别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四)审判阶段隐性超期羁押案件结案后果

1、被告人被判无罪时给予国家赔偿

2、被告人被判有罪时区别对待

二、隐性超期羁押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争议

(一)国外相关理论观点及规定

1、全面否定阶段

2、部分肯定阶段

3、建立健全阶段

(二)我国国内相关理论观点及法律规定

1、不予赔偿之理由

2、应予赔偿之理由

3、我国相关法律实践

4、应予赔偿之我见

三、隐性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制度完善设想

(一)建立健全未决羁押制度

(二)确立“结果归责”原则

(三)落实全面赔偿原则

(四)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

1、将监护人纳入赔偿请求人范围

2、设立专门机构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3、以判决刑期为标准计算赔偿天数

4、由专门机构负责责任追究

5、加强赔偿经费监督和使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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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超期羁押毫无疑问严重违背法理,不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更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破坏了良好的司法形象。囿于我国关于“超期羁押”制度缺失及观念障碍,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超期羁押仍坚持以“无罪”为赔偿的原则,使人大失所望。  一个人即使被判决有罪,但经确认被超期羁押的情况属实,笔者认为,此情形仍应获得国家赔偿。但是,目前我国在这方面仍然存在制度及观念上的缺失和障碍。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羁押期限与审理期限混同,使审判阶段的羁押无“期”可超,即使羁押期间超过了所判刑期,也会因无罪赔偿原则无法获得国家赔偿,同时,因“轻罪重判”、“数罪改为一罪”、“改判后部分罪名被撤销”而导致超期羁押情况的,亦未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另外,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仍然是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兼顾过错归责原则和结果归责原则,与国际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纯粹的结果归责原则不同,我国结果归责原则只适用于无罪的人被超期拘留、逮捕、判刑,以及无罪的人被处以罚金、没收财产的情况,并未将隐性超期羁押问题纳入结果归责原则。  通过国内外相关立法状况对比,针对我国国家赔偿领域内的瑕疵,结合司法审判实践经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完善:建立健全未决羁押制度,树立全面赔偿原则,确立“结果归责”原则,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在确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责任追究以及赔偿经费等方面制定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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