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
引言
一、审判中的隐性超期羁押
(一)隐性超期羁押的概念及产生原因
(二)隐性超期羁押特点
(三)隐性超期羁押在审判阶段的具体表现
1、法院向检察院“借”审限
2、诉讼参与人向法院 “提供”审限
3、法律规定为法院“延长”审限
4、中止审理期间为法院“拉长”羁押期限
5、程序转化为法院 “延长”审限
6、管辖权异议为法院“延长”了审限
7、庭外和解为法院“延长”审理期限
8、发回重审“诱使”审限延长
9、特别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四)审判阶段隐性超期羁押案件结案后果
1、被告人被判无罪时给予国家赔偿
2、被告人被判有罪时区别对待
二、隐性超期羁押国家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理论争议
(一)国外相关理论观点及规定
1、全面否定阶段
2、部分肯定阶段
3、建立健全阶段
(二)我国国内相关理论观点及法律规定
1、不予赔偿之理由
2、应予赔偿之理由
3、我国相关法律实践
4、应予赔偿之我见
三、隐性超期羁押国家赔偿制度完善设想
(一)建立健全未决羁押制度
(二)确立“结果归责”原则
(三)落实全面赔偿原则
(四)亟待解决的制度问题
1、将监护人纳入赔偿请求人范围
2、设立专门机构履行国家赔偿义务
3、以判决刑期为标准计算赔偿天数
4、由专门机构负责责任追究
5、加强赔偿经费监督和使用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安徽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