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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的相关法律问题——以《物权法》第191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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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抵押权的设置不转移抵押物的占有,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可自由处分抵押物。这种制度设计既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又有利于抵押物价值的充分发挥,因此抵押权被称为“担保之王”。抵押物转让制度在抵押权制度中占据重要地位,因为抵押物在抵押期间是否能够自由转让涉及到抵押权制度优势的发挥。各国法律都对这一制度进行专门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基本是建立在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基础上的。建国以来,我国分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担保法》、《担保法解释》以及《物权法》中对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了规定,对于抵押期间抵押物转让的限制经历了由严格到逐渐宽松,又回到严格限制的变迁。《物权法》第191条是现行的对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第191条严格限制抵押物的自由转让,与大陆法系的通行做法不符,而且由于限制抵押物的转让又带来了未满足限制条件时转让的效力问题,以及有没有赋予抵押权追及效力等问题。在实际生活中也时有未遵循第191条的限制条件的抵押物转让的案例发生。因此,第191条关于抵押物转让制度的规定有待改进。本文会对大陆法系抵押物转让制度进行介绍,同时会对我国抵押物转让制度的立法沿革进行评述。而后对《物权法》第191条关于抵押物转让的相关争议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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