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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土著民族人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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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摘要

导论

一、选题缘由

二、研究现状

三、国际投资争端与解决机制

四、国际投资争议解决机制(ICSID制度)中的人权保护

(一) 现状

(二) 不足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法视野下的土著民族权利保护概述

一、土著民族人权保护法律框架

(一) 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07号公约》和《ILO第169号公约》

(二) 《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

二、国际投资仲裁中土著民族人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一) 国际投资合同的特殊性

(二) 双边投资协定(BIT)和人权保护

(三) 《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短期内难以得到适用

第二章 土著民族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法庭之友

一、新的ICSID仲裁规则

二、新规则下法庭之友实践

三、新规则下土著民族法庭之友实践

四、土著民族法庭之友申请建议

(一) 对比Biwater案和津巴布韦木材案

(二) 建议

第三章 保护土著民族人权的其他措施

一、法庭之友制度存在诸多不足

二、改进措施——赋予土著民族介入权

(一) 土著民族介入权含义

(二) 介入权制度构想

(三) 赋予土著民族介入权的“更强”理由

三、预防措施——赋予土著民族磋商权和进行环境评估

(一) 磋商权的法律渊源

(二) 磋商权的发展历程

(三) 国际投资仲裁引入磋商权的制度设想

四、其他措施

(一)《联合国土著民族权利宣言》直接约束投资者个人

(二) 将土著民族人权保护纳入国际投资仲裁体系内

(三) 对投资合同进行环境评估

第四章 中国海外投资的启示

一、东道国的土著民族人权保障措施

二、中国海外投资的风险和应对措施

(一) 中国海外投资面l临重大风险

(二) 中国海外投资的应对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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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对外投资范围除亚洲之外,已经扩大到资源丰富的非洲,拉丁美洲,大洋洲等国际投资争端多发区。东道国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往往不计成本地引进外国投资,此种举措容易纵容投资者的不当投资行为并进而引发海外投资者和东道国居民,尤其是与土著民族之间的紧张关系和冲突。虽然目前有关土著民族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相对较少,但土著民族人权保护已是大势所趋。
  目前土著民族除了以法庭之友的身份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外,尚无其他有效途径,方式可谓单一。虽然国际投资仲裁庭不断改进仲裁规则、增加仲裁透明度及参与度,但法庭之友制度在仲裁实践中,却在一定程度上背离了仲裁规则改进的初衷:法庭之友参与仍存在着门槛高、难参与的问题。与此同时,在东道国投资保障义务和人权保障义务的博弈中,土著民族作为弱势群体很可能沦为东道国追求经济增长的牺牲品。寻求法庭之友制度之外的其他保障措施实属迫在眉睫。
  本文以目前国际仲裁领域最为经常适用、透明度最高的国际投资争端机制(ICSID机制)为视角,探讨如何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加强对土著民族人权的保护。文章首先对土著民族人权保护现状进行阐述。具体包括土著民族人权保护的现行国际法框架和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土著民族人权保护面临的困境;然后文章对ICSID机制中同土著民族人权保护最为密切的法庭之友制度进行阐释。包含新的ICSID规则、新规则下法庭之友实践以及新规则下土著民族法庭之友实践;最后,文章探讨保护土著民族人权的其他措施,从两个维度上对土著民族人权保护进行勾勒:对法庭之友制度进行改进——赋予土著民族介入权;同时引进美洲人权保护体系中的磋商权作为预防措施。除此之外,文章还对国际法上现行的其他措施进行阐述。理论研究的落脚点终究是为推动实践的进步,本文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东道国土著民族人权保护的最终目的也希望能为中国的海外投资的良性发展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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