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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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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

(一)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的农村合作化时期

(二)改革开放之后的家庭承包经营时期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概述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资格概念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概念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集体成员资格与村民资格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

2.集体成员资格与村民资格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义及必要性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意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必要性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

(一)中央关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

1.宪法法律

2.行政规章

(二)地方关于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

(三)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

1.司法解释

2.地方性司法政策

四、司法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处理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缺少统一立法的原因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横向立法的缺失

1.相关法律在立法上的缺失

2.集体成员资格认定的立法困难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我管理的不足

1.村民自治基础薄弱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机制的缺失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缓慢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建议

(一)取得与丧失的基本情形

1.集体成员资格的取得

2.集体成员资格的丧失

(二)取得与丧失的特殊情形

1.不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特殊情形

2.不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情形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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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直以来,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进行规定,尽管部分地方已经出台了地方性法规或司法政策,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始终存在着争议和分歧。随着十八大的召开,十三五规划的布局,新农村建设正在加紧的进行中。审判实践中涉及到集体成员资格的问题日益突出,涉及的诉讼也纷繁复杂,主要涉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农村拆迁补偿,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因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不统一,加之村民自治导致某些村民因集体成员资格不明确而得不到权利保护。本文将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沿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概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标准的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阐述,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从中找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统缺少统一立法的原因所在,进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以期能够引起中央的重视,尽快立法,使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系统、全面的保护。本文共分为如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主要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及性质变化。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只有找到它的演变历程,才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充分的认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
  第二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概述。主要介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概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的区别与联系、集体成员与村民的区别与联系。从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定权利的前提与条件,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才能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益。同时明确,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仅仅享有权利,而且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义务是相辅相成,一同出现的,而且每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相互之间不能有区分和差别对待。
  第三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立法现状。主要通过搜集整理中央与地方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现行法律规定,分析现行立法的规定,对现行立法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进行分类,进而寻找出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与不足。
  第四部分 司法实践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的处理。主要通过笔者接触的案例,对案例进行分析。从司法案例中寻找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标准或寻找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的依据以及处理方法。
  第五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缺少统一立法的原因。在深入分析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演变、现行立法的状况以及司法实践中处理情况,尽可能地找出集体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缺少统一立法的原因,希望能够加以解决。
  第六部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立法建议。主要根据前几部分的分析,再找到现行法律立法缺陷的前提下,通过司法案例的处理方式或认定标准,提出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得出的标准主要分为取得与丧失。取得标准参照国际私法中国籍取得标准,包括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丧失一般有集体成员死亡、取得其他集体成员资格、被纳入城市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等原因。在基本标准的框架内,对特殊情形进行特别规定,采取特殊情形的立法模式能够更全面地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防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受到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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