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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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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前言

第一章 我国生态文明环境立法概述

1.1 我国生态文明环境立法的发展

1.2 我国生态文明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1.3 完善我国生态文明环境立法的必要性及意义

第二章 国外主要生态文明理论及立法模式

2.1 国外主要生态文明理论概述

2.1.1 生态中心论

2.1.2 现代人类中心论

2.1.3 生态学马克思主义

2.2 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主要环境立法模式

2.2.1 美国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

2.2.2 日本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

第三章 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3.1 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环境立法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启示

3.1.1 国外生态文明理念对我国环境立法的理论启示

3.1.2 国外生态文明环境立法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实践启示

3.2 完善我国生态文明环境立法的对策

3.2.1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生态文明理念

3.2.2 加强生态文明理念价值研究

3.2.3 学习借鉴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实践经验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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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全球一体化迅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必须站在全球高度、以全人类视野看待生态环境问题。虽然和平与发展是当代最具全球性、战略性意义,关系世界全局的两大主题,不仅因为二者在反映世界发展大趋势的同时,也是全人类共同利益所在,但我们也必须看到,在和平稳定的国际格局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日益严重的全球性生态环境难题引起了各国政府和人民的更加重视。进入20世纪后,尤其是随着第二次和第三次科技革命引发的产业变革,人类社会发生了极大的变化,但同时也造成了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对于环境法而言,真正的研究发展是从国际环境法开始的。自二十世纪中叶开始,严峻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及其导致的各种社会危机,引起了人类传统发展观与生态观的巨大变化。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及相关理论研究和社会实践的进一步发展,生态文明理念最终成为全人类的一致共识。所以,必须用国际视野,站在全球高度来看待环境污染与生态危机这一全人类共同面对的问题,从整体上把握地球对人类的意义及其自然变化规律、生态价值,才能真正把握生态文明的本质,从而更深刻地研究生态文明理念,并通过对不同国家地区之间依据生态文明理念进行的环境立法比较,实现借“他山之石”以“攻玉”。
  美国作为英美法系最具典型意义和代表性的国家,在环境立法方面起步非常早,而且立法的主体及范围十分广泛,其环境立法体系可以分为两个层级,即上层的综合性环境政策法与下层的自然资源保护法与污染控制法,当前随着生态文明学的不断发展,美国社会对生态文明理念的认识更加成熟系统化,特别是在尼克松总统于1970年1月1日签署生效并实施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后,其国内的自然资源保护立法更趋完善。日本环境立法体系的建立具有明显的公害防治与自然保护同步形成发展的特点,实际操作性非常强,随着生态文明理念的进一步深入人心,其国内环境立法体系有了更丰富的内涵和更完善的发展,如进入二十一世纪,首次提出了构建“环之国”的理念,使其在相关环境法律和政策的制定时更加凸显出参与、共生、循环和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我国全面决胜小康社会的历史性时刻,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多次提出将生态文明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新时代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生态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根本性、全局性和历史性的战略部署。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生态文明理论,并结合当前国外依据生态文明理念的环境立法现状,对完善我国环境立法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能够为更好地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雾霾、水污染、土地污染及一系列环境问题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而进一步推动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出“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以及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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