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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财案件刑民界分研究——以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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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国内外研究综述及相关概念厘清

(一)选题的来源和意义

(二)概念厘清

(三)实体意义上的界定

二、涉财案件刑民界分标准的基本理论

(一)刑法与民法的关系基本理论

1、刑法与民法的关系一一刑法的独立性与从属性

2、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

(二)刑民关系视角下财产法益的区分

1、德国财产权理论

2、日本财产权理论

3、德日学说评析

4、我国的财产权理论

5、涉财案件物权归属与财产犯罪的关系厘清

三、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及相关概念厘清

1、相关概念厘清

2、国外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厘清

(二)我国关于不法原因给付行为的性质认定

(三)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

1、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民事效力的判定

2、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法律后果

四、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与财产犯罪的衔接

(一)违法公序良俗给付行为与侵占罪

(二)例外情形及处理思路

1、给付物为金钱

2、夫妻等共有财产无权处分情形

3、给付物为非法财物等

(三)对案例的解读

(四)小结

五、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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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民界分问题从公私法出现分裂以来就不断引起人们的思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涉财行为也愈发常见,但是对于涉财案件的行为定性却引发了司法实务部门的争议,突出表现为对于同一类型的涉财案件,不同的法院甚至相同的法院会作出相异的实体界定。本文以案件刑民定性的疑难案件为研究对象,对司法实践中违反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定性提出自己的观点。
  文章的第一部分以概念厘清为主。该部分以刑民交叉案件的界分为出发点,对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在刑民界分的研究中,以程序法和实体法为基础,存有程序法与实体法两个角度,本文以行为的实体法定性为主,对于程序性处理不做讨论;同时,涉财案件的实体界分以法律冲突、适用法律为中心,位于刑民交叉案件的范围之下。
  文章第二部分以财产法益为主,提出涉财案件的界分标准。本部分以刑民界分考量的相关因素出发,讨论了刑法与民法的基本关系理论、刑法与民法的关系。继而对财产犯罪保护的财产法益提出观点,做了重点了论述:以德日刑法中的财产法益为样本,参照我国关于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主张财产法益首先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以及租赁权、借贷权等本权,其次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没收的利益”。以财产法益为基础,以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判定涉财行为的实体性质,违反公序良俗行为的财产犯罪的认定,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下侵害财产法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达到立案标准,则涉财行为构成财产犯罪。
  第三部分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出发,对违背公序良俗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判定。国外民事法上存有不法原因给付制度,原则上排除给付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仅在受领人一方存有不法原因时享有,但是对于给付人是否仍享有物权、给付物是否应予收缴存在争议。我国民事法上尚未明确规定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相关问题的解决可以参鉴国外制度的合理性,并以我国的法律规定为主做出定性。笔者认为,在给付人丧失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情形下,并不必然丧失物权①。按照物权法上的规定,法律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等原因不发生法律效力,归于无效,物权不发生变动。在尚未触犯行政法、刑法等明文规定的社会公共秩序时,不应收缴,否则违背公权力机关“法无规定不可为的法理”。对于不法原因给付和委托的争议,本文认为并无影响,则区分为受给付人委托和受受领人委托。在受给付人委托的情形下,物权尚未转移,参考上文思路处理;在受领人委托的场合,交付委托人等于交付受领人,结论无影响。
  第四部分在对违背公序良俗给付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界定之后,给付物的所有与占有产生了分离,此时给付人的物权受财产法益的保护,受领人在拒不返还的场合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可以构成侵占罪;受领人非法占有给付物,给付人未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返还的场合,其他人侵害受领人的占有亦可能构成财产犯罪。
  第五部分是结语,笔者仅从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行为进行分析,为其他涉财类案件提供一种分析思路,在对其他涉财案件进行刑民界分时,可以参照该思路,但不排除其他财产犯罪在认定中存在疑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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