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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配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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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域内、外国家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配置现状

(一)大陆法系国家

(二)英美法系国家

(三)我国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配置现状及对域外国家经验借鉴

二、打击暴恐犯罪的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与现实困境——以检察权为视角

(一)暴恐犯罪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1、立案监督不力,检察机关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

2、侦查监督权的行使滞后。

3、侦查监督法律后果规定的不完善。

4、法律规定笼统、难以实施。

(二)暴恐犯罪中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

1、法律规定制约了检察机关充分行使审判监督权。

2、法律规定宽泛,缺乏操作性。

3、检、审两机关权力配置不均,监督方式单一缺乏强度、审判监督权有名无实

(三)审查起诉——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的核心

1、权力性质定位不明,抑制公诉权发展。

2、立法过于强调打击犯罪,致使公诉权倾向于打击犯罪。

3、过于注重追诉犯罪,忽视权利保障功能。

三、关于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检察权优化配置的构想

(一)赋予检察机关检察处分权

(二)确立量刑建议制度

(三)建立侦诉协作机制

结语

注释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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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暴力恐怖犯罪案件的发生愈显稀松平常,但这也意味着暴力恐怖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产生的冲击以及对民众造成的心理恐慌也愈加严重。所以加大对该罪的整治力度是现阶段亟不可待的首要任务。但是由于该罪成因复杂,牵扯到很多因素,所以打击该罪的进程难点重重。基于此,本文尝试从比较法的视角出发,着眼于大陆法系国家与英美法系国家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的检察权所发挥的作用,并得出前者的检察权与后者相比涉及的范围更广、权限更大。之后在阐明我国检察权的法律性质的同时,与其进行比较研究。其次有选择性地借鉴其他国家在暴力恐怖犯罪案件中配置检察权的做法和经验,同时对我国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进程中所出现的制度困境与现实困境进行分析。由此得知,由于检察机关相关职权地缺失,对公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立案、侦查和审判工作监督滞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手段。从而导致不能更好地打击、防治该种犯罪。究其原因,出现这种状况是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检法两机关权力配置不均以及实际操作中的缺陷,以至于无法完全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从而强力打击该种犯罪。针对我国现阶段所出现的以上问题,建议立足于我国暴恐犯罪的特殊性科学配置检察权,从而实现有效打击暴力恐怖犯罪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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