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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讼师的社会功能——以宋代讼师为基础兼与英国中世纪律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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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讼师在大多数学者笔下,是丑陋和肮脏的,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毒瘤,历代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对讼师无一例外地进行打击和禁止。但到了宋代,民间的“健讼”之风日渐兴起,讼师职业也开始发展成熟,表现了顽强的生命力和时代特征。
   自被诺曼人征服以后,在历代国王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中世纪英国的政治、经济、法律制度得到了很大的发展。13世纪,英国的律师职业开始形成,出现了英国早期的律师职业群体,具有明显的职业化特征。
   两者都是以法律为谋生手段且产生的时代大致相同,但最后的命运却天差地别,各种原因,启人深思!本文以社会功能为视角进行阐述和分析。
   第一部分,分别介绍两者基本情况与兴起的原因。以《名公书判清明集》为背景介绍讼师的各种称呼及出身。英国中世纪律师则通过说明高级律师和初级律师的区别给读者一个初步的印象。阐述兴起原因让读者有一个更深层次的了解。为下一步分析比较两者的社会功能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说明两者的社会功能。宋代讼师的社会功能从促进民间法律教育;参与民间诉讼;影响宋代司法实践三个方面予以说明。英国律师的社会功能通过形成了独特的法治思想;促进法律科学进步,和保障人民正当利益来予以描述。对于两者的社会功能进行简要探讨。
   第三部分结合上一部分,比较两者的社会功能。两者都促进了法律教育的发展及让法律在民间得到一定的普及。同时,无论讼师还是律师,在产生之初都有一些负面影响。在民间对于法律的态度、未来法律制度的走向及新的法律思想的产生方面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
   第四部分,论述了造成两者不同社会功能的原因。从民间、官方、自身三个角度予以分析说明。
   第五部分以史为鉴,说明英国律师为何发展成熟,而讼师为何消亡并指出对我国律师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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