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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制定与利益集团——以利益集团影响《公司法》修订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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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章公共政策制定与利益集团: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第二章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制定:《公司法》修订的案例

第三章利益集团影响下公共政策制定的公共利益取向: 公共政策制定的原则和设想

结束语

注释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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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方政治学认为,作为政治主体的利益集团是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的产物,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的北美13州。19世纪中叶,随着产业革命的兴起,政治职能的扩大,政府政策的制定涉及到社会上不同个人、群体、组织的利益,由此引起人们对政府行为的普遍关注,各种利益集团迅速发展起来。进入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尖锐、复杂,使利益集团得以在西方各国大量涌现。改革开放前,由于中国实行政治上党的一元化领导,经济上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单一的所有制模式。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代表“局部”和“狭隘”利益的利益集团是得不到承认的,也不会被允许存在及发挥作用。 源于我国的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益的分化与重组,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并且使得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更加依赖于自身的努力。在这种背景下,原来计划经济下自在的利益集团,日益变为自为利益阶层。各利益阶层中的人越来越意识到集团内部利益的共通性,并且越来越以联合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如雨后春笋般崛起的民间团体与协会,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30 本文以相关利益集团影响《公司法》修订为例,分析我国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制定的途径、方法、作用等,以及由此公共政策制定应坚持的价值利益取向、原则及对策等。为此本文提出两个基本的假设。1、公共政策制定系统是开放的,不是封闭进行的,会受到除法定公共政策制定主体之外的一些因素影响。2、利益集团在当今中国是客观存在的,并按其独特的内在规律不断发展变化着,在中国政治和社会中产生的作用不仅仅是消极的,也有其积极的一面。 提出了两个重要观点:第一,正确对待利益集团,把利益集团纳入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去规范利益集团的发展,构造一个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参与平台,把利益集团的消极作用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在社会可接受范围之内,促进其积极作用,形成政府主导下的利益集团有限竞争的模式。第二,要加强公共政策制定系统建设,坚持正确的价值利益取向及基本原则,增强公共政策制定的权力主体对公共政策制定的主导能力、沟通能力、整合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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