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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婚姻立法和妇女社会地位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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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绪言

(一)研究现状和意义

(二)本文的创新点和逻辑结构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共婚姻立法的基本内容

(一)建党初期和大革命时期中共婚姻立法的萌芽

(二)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三)抗日战争时期根据地的婚姻立法

(四)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婚姻立法

二、新型婚姻法制下的妇女社会地位变迁

(一)家庭地位提高

(二)经济地位提高

(三)政治地位提高

(四)文化教育地位提高

三、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

(一)历史地位

(二)局限性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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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婚姻立法及其实施,不仅彻底废除了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提高了妇女地位,推进了妇女解放的进程,而且为新中国的婚姻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研究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对于新时期妇女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的研究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第一部分考察了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各个历史时期婚姻法制建设。从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婚姻的成立维系、婚姻的解除及继承等四个方面,详细论述了各个时期的婚姻制度及其继承发展性。 第二部分利用大量的史料、实例等,从妇女的家庭、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四个方面,探究了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制的建立与实施,对妇女的社会地位带来的深刻变化。 第三部分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法制与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新中国的婚姻法制及南京国民政府的婚姻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了新民主主义婚姻法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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