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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角度看刑事错案的成因及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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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一、刑事“错案”的认定

1.1 百家争鸣:刑事“错案”认定标准之争

1.2 刑事“错案”概念之域外考察

1.3 刑事“错案”判断标准之我见

1.3.1 “三分天下”?——错案与冤案、假案

1.3.2 “中国式错案”——一个有迹可循的模式

1.3.3 司法场域中的错案——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视角

1.3.4 刑事“错案”概念的界定

二、证据角度的刑事错案成因分析

2.1 刑事错案成因的实证分析

2.2 理念桎梏:薄弱证据意识下“被犯罪”的风险

2.2.1 “请君入瓮”——主观断案的陷阱

2.2.2 “口供决狱、罪从供定”——口供至上的窠臼

2.2.3 “巧妇可为无米之炊”——孤证定案的尴尬

2.3 执法犯法:“误入歧途”的司法证明

2.3.1 开启刑事错案的“潘多拉魔盒”——不当取证之滥觞

2.3.2 质证?纸证?——流于形式的质证程序

2.3.3 “宁杀错,不放过”——疑罪从有阴霾下的认证

2.4 追根溯源:证据制度设计的缺憾

2.4.1 规则的“漏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罅漏

2.4.2 “以卵击石”——被弱化的刑事辩护职能VS强大的控诉职能

2.4.3 “泣血控诉”——举步维艰的“刑讯逼供”证明

2.4.4 人权之殇——缺失的沉默权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特权

2.4.5 “此时无声胜有声”——被证言笔录所取代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三、证据角度的刑事错案预防机制构建

3.1 冲破桎梏:加强司法人员证据意识

3.2 拨乱反正:纠正司法证明过程中的错误

3.2.1 先知法,再守法,后执法——司法人员不当取证行为的规范

3.2.2 从形式化到实质化——质证走向“质”感的改革

3.2.3 “拨开云雾见明月”——法官认证的科学维度

3.3 正本清源:证据制度的完善

3.3.1 补好规则之网——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

3.3.2 控辩力量的平衡——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

3.3.3 揭开刑讯逼供的面纱——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倒置”的完善

3.3.4 为人权“加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落实和沉默权的本土化构建

3.3.5 “证人,你无权保持沉默”——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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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古今中外,刑事错案总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动摇着司法公正,不仅损害了司法权威,也影响了社会稳定。近年来,随着媒体对刑事错案的接连曝光,社会各界在痛心疾首之时纷纷对刑事错案进行口诛笔伐,众所周知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杜培武案等,无不掀起了舆论狂潮。社会舆论对刑事错案的讨伐,让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刑事司法体制。如何预防刑事错案也成了摆在法律工作者们面前的一道难题。本文从证据角度切入,研究刑事错案的成因及其相应的预防措施。
  本文共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对国内刑事错案概念进行比较和分析,然后考察国外刑事错案的概念,最后在对冤案、假案、错案三个概念进行辨析和对“中国式错案”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对刑事错案进行定义;第二部分对所收集的70起刑事错案案例进行了整体的分析,总结出刑事错案的成因,并将其大体上分为三点,一是司法人员薄弱的证据意识,包括司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主观断案,以及重口供、孤证定案的陋习,二是司法证明违反法定程序,包括不当取证行为(刑讯逼供、制造伪证、司法鉴定中的错误、现场勘查中的错误、辨认中的错误、无罪证据的无视以及证据保管的不当)、形式化的质证以及不科学的认证,三是证据制度立法滞后,包括证据规则的缺失、有限的律师调查取证权、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制度缺失、沉默权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缺失、不完善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第三部分根据前面所分析的错案成因,分别从提高司法人员证据意识,纠正司法证明环节的违法行为(包括规范司法人员不当取证行为、改革质证程序以及科学进行认证)以及完善证据制度(包括完善证据规则、强化律师调查取证权、构建刑讯逼供“证明责任倒置”原则、落实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确立沉默权、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方面探讨刑事错案的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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