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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研究——以《中国与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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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日益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发展的两大主要趋势。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世界贸易组织在促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争端解决机制享有“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石”的誉称,虽然该争端解决机制尚有不足之处,但仍是区域贸易组织借鉴的最佳对象。在区域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北美自由贸易区和欧盟以及东盟自由贸易区等是世界上较为典型的区域自由贸易组织,它们在完善各自的法律体系的同时,无一忽视争端解决机制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保障。其中,欧盟的一体化程度最高,建立起司法性质的欧洲法院,这是世界上所有区域贸易组织无法比拟的。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跟随时代潮流,卷入经济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的趋势中。中国2001年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入世后给中国带来了诸多机遇和挑战。另一方面,中国积极寻求建立或参加区域贸易组织的机会。中国与东盟地理位置相近,边境贸易日益增多,中国积极发展与东盟十国的贸易伙伴关系。2004年中国与东盟十国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的框架协议》,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正式启动。按人口计算,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区域自由贸易区(FTA),其作用和意义是不可衡量的,为中国与其它国家建设区域自由贸易区提供模板和榜样。但能否提供好的模板和榜样,还在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行,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有效运行依赖于贸易区的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统一。为完善法律体系,中国与东盟2004年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关于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与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2007年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关于服务贸易协议》,2009年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关于投资协议》。其中《中国与东盟关于投资协议》的签署标志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体系的完成。但这些协议均存在缺陷,协议的有效运作还需实践的考证。而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保障的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更具有重要影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仿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建立两套争端解决机制,一套是适用解决贸易争端的《中国与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另一套是适用解决投资争端的《中国与东盟关于投资协议》。本文以《中国与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为主要研究对象,介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内容和特点,分析《中国与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其中介绍世界上几个较为典型的区域自由贸易区的争端解决机制,评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协调其与WTO管辖权的冲突的实质,分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至今仍未启动的原因。最后,展望《中国与东盟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基本程序的完善和实践操作,提出我国面对一些现实严峻的挑战,积极运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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