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学位 >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兼论社会保障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6h】

论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兼论社会保障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

代理获取

目录

文摘

英文文摘

1、前言

1.1本文的基本命题

1.2本论题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1.3本论文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1.4研究的基本方法

2、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2.1社会保障法是一种客观存在

2.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

2.3关于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关系问题的争论

2.3.1肯定说:社会保障法属于经济法范畴

2.3.2否定说:社会保障法不应纳入经济法体系

2.4界定社会保障法归属的意义

3、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相关性

3.1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3.1.1社会保障法的产生背景

3.1.2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3.2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的界定

3.2.1社会保障法的概念

3.2.2对经济法的基本认识

3.3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共性

3.3.1社会法的概念

3.3.2作为社会法的两法的共性

4、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相异性

4.1立法理念上的差异

4.1.1社会保障法的立法理念

4.1.2经济法的立法理念

4.2调整对象的差异

4.2.1社会保障法的调整对象

4.2.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3价值取向的差异

4.3.1社会保障法的法律价值

4.3.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4.4基本原则上的差异

4.4.1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

4.4.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5适用机构和适用程序的差异

4.5.1社会保障法的适用机关和适用程序

4.5.2经济法的适用机关和适用程序

5、社会保障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5.1法律部门划分的主客观标准

5.1.1客观标准

5.1.2主观标准

5.2从主客观标准来衡量社会保障法的地位

6、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展开▼

摘要

该文旨在探讨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兼论社会保障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因此,在该文中,作者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进行了全局性的考察,先从它们的产生背景和基本概念入后,科学分析两法基于社会法层面的共性,即都以社会为本位,都追求社会的整体利益,都实行倾斜保护原则.再从立法理念、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等五个方面,分析论证两法之间存在的本质差异,并由此证明社会保障法不是从属于经济法体系的法律.同时,作者又从法律部门划分的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两个角度来证明社会保障法确实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正逐步建立与完善,与此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也在探索之中.作者希望通过对社会保障法和经济法关系的理论探讨,能对中国目前的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代理获取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