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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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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引言

1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基本法理

1.1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及其性质、地位

1.2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体现的法律适用原则

1.3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价值

1.3.1 对市场竞争的价值

1.3.2 对私人利益的价值

1.3.3 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

1.3.4 有关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根本价值的争论

1.4 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可能产生的风险

1.4.1 对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

1.4.2 社会风险

2 美国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2.1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典型案例

2.1.1 适用条件

2.1.2 典型案例评析

2.2 关于破产分公司抗辩制度

2.2.1 破产分公司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

2.2.2 破产分公司抗辩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特点及原因

2.3 关于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及其特点

2.3.1 “美国诉通用动力公司”案

2.3.2 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特点

2.4 对美国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评价

3 欧盟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3.1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及典型案例

3.1.1 适用条件

3.1.2 典型案例评析

3.2 破产分公司抗辩制度的执法实践及特点

3.2.1 Bertelsmann/Kirch/Premiere案

3.2.2 破产分公司抗辩制度的特点

3.3 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执法实践及特点

3.3.1 Newscorp/Telepiu案

3.3.2 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特点

3.4 对欧盟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评价

4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4.1 我国有关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立法现状

4.1.1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有关破产 公司抗辩的规定

4.1.2 《反垄断法》中有关破产公司抗辩的规定

4.2 构建我国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4.3 构建我国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模式选择

4.4 我国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

4.5 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时的相关程序性问题

4.6 适用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时应注意的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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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的“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一案中提出并确立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是指:在两家或多家企业进行合并时,按照反垄断法的规定,该项合并应当被禁止,但若被合并方是濒临破产的企业,且当事企业提出抗辩,则该项合并应当被允许。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美国产生后,其他国家纷纷建立起该项制度,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真正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虽然我国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五十四条和《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影子”,但没有对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实践中也没有得到适用。因此,从理论上对我国建立该项制度进行探索,为我国建立起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加以引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从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基本法理出发,系统阐述了该项制度的性质、地位、所体现的法律原则、价值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以美国、欧盟相关制度为参考,对美国、欧盟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及其特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从我国的立法现状、建立该项制度的必要性、可能性分析,探索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模式、程序性问题以及对应当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美国和欧盟的立法和司法经验,对我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的破产抗辩的制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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