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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习惯调查的意义追问——兼论习惯的限度与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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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谢

1 绪论

1.1 问题缘起

1.2 学术史回顾

1.3 材料与方法

1.4 思路与结构

2 习惯调查的出场: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

2.1 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启动时间补论

2.2 清末民商事习惯调查组织机构考证

2.3 清末习惯调查的意义限度及其原因

3 习惯调查的赓续: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

3.1 民初何以重启调查?

3.2 民国民商事习惯调查的启动

3.3 民国时期习惯调查的意义限度及其原因

4 习惯的限度与归宿:勾连“习惯条款”与实践的规则束

4.1 习惯调查的一般叙事:调查何以缺少成果转化意义?

4.2 认识幻象:法典乃习惯之最终归宿

4.3 民商事习惯的可能性贡献:勾连“习惯条款”与司法实践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附录一 《宪政编查馆调查章程》

附录二 《各省调查局办事章程》

附录三 《修订法律馆办事章程》

附录四 修订法律馆《调查民事习惯章程》

附录五 《民事习惯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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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于清末与民国时期的大规模民商事习惯调查,自上世纪末至今的二十年间,已有学人或对此展开研究,或在其他论述中予以提及。尽管如此,对于习惯调查中的一些基本史实,如启动时间、组织机构、启动次数等,仍有不当理解。
  从习惯调查的历史经验看,民法典编纂,实乃民商事习惯调查所不能承受之重。清末的调查,尽管成果卷帙浩繁,但在“中外通行”的立法宗旨之下,终究缺少成果转化意义。民国的习惯调查,也未对彼时的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究其原因,固然与法权不自主有关,但同时,与获取的习惯较为零散以及权利话语的觉醒也不无关系。事实上,民商事习惯之所以有一定价值,不在于它直面立法,而在于它可能成为勾连法律文本与实践的“规则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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