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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可修正理论与法律论证的评价——兼论苏珊·哈克逻辑哲学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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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研究逻辑可修正理论与法律论证评价的目的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概况

三、论文框架及主要内容

四、论文主要创新点

第一章从逻辑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逻辑可修正理论评述

第一节逻辑绝对主义:康德、弗雷格的绝对主义逻辑观

1.1.1康德:逻辑是科学的全部

1.1.2弗雷格:逻辑和数学规律的普遍性与必然性

第二节逻辑相对主义:蒯因、普特南的相对主义逻辑观

1.2.1蒯因的逻辑可修正思想

1.2.2普特南:逻辑改变是重要的概念修正

第三节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

1.3.1意义改变与逻辑可修正问题

1.3.2不确定性翻译与逻辑可修正问题

1.3.3修正、修正、再修正——哈克激进的逻辑可修正理论

1.3.4逻辑可修正观念辨析

第四节苏珊·哈克的变异逻辑理论

1.4.1变异逻辑与扩充逻辑

1.4.2变异的多样性

1.4.3变异的理由以及对理由的评价标准

1.4.4逻辑的修正与变异

第二章逻辑可修正性与演绎证成问题

第一节达米特论演绎证成

2.1.1达米特对经典二值假定的修正

2.1.2“解释性”论证与演绎证成

第二节苏珊·哈克对演绎证成问题的反思

2.2.1对达米特演绎证成的反对

2.2.2关于演绎证成与归纳证成的陈述

2.2.3哈克论演绎证成策略的失败

第三节哈克演绎证成理论的哲学意义

第三章非经典逻辑的认识论和方法论

第一节非经典逻辑的认知基础问题

3.1.1皮尔士:可误论是否扩展到数学?

3.1.2哈克关于可误论的论述

3.1.3可误论的明确表述:可误论与必然性

第二节非经典逻辑的方法论问题

3.2.1一与多:从狭义的逻辑到广义的逻辑

3.2.2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对应

3.2.3形式化的目的、程序与限度

3.2.4形式系统内外的有效性问题

第三节对论证评价的哲学反思

3.3.1论证的评价标准

3.3.2知识可误论和逻辑可修正思想

第四章法学研究中的逻辑分析方法

第一节法律体系的逻辑重构

第二节规范逻辑研究进路

4.2.1法律规范中逻辑分析方法的应用

4.2.2规范逻辑的研究进路

4.2.3规范逻辑面临的责难

第三节罗斯悖论与价值判断

4.3.1罗斯悖论

4.3.2法律规范中的价值判断问题

第五章语用逻辑下的法律论证理论

第一节逻辑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5.1.1逻辑理论的发展和变革趋势

5.1.2逻辑发展的语用学转向

第二节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和发展

5.2.1论证理论的源流

5.2.2法律论证理论兴起的哲学背景

5.2.3法理学研究视角的转向和方法的回归

5.2.4法律裁判正当性的要求

第三节法律论证的语用理论研究综述

5.3.1修辞方法

5.3.2论辩理论的研究路径

第六章法律论证评价的逻辑哲学反思

第一节法律论证的特征、知识论基础和逻辑哲学问题

6.1.1法律论证具有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特征

6.1.2法律论证的知识论基础

6.1.3法律论证的证成问题

第二节语用逻辑维度中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广义逻辑观的讨论

6.2.1广义逻辑观的法律论证

6.2.2逻辑语用学视野中的法律论证评价模式

6.2.3形式标准与实质标准之争

6.2.4新修辞学:一种弱的有效性标准

第三节法律论证评价的逻辑哲学反思

6.3.1评价标准的弱化和有效性概念的扩展

6.3.2从逻辑一元论走向逻辑多元论

6.3.3从逻辑绝对主义走向逻辑相对主义

参考文献

后记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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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论文旨在探讨逻辑可修正理论及其对法律论证评价的影响,着重研究以苏珊·哈克为代表的逻辑可修正思想、变异逻辑、演绎证成等逻辑哲学问题,分析了由此而引起的逻辑有效性概念的扩展,探讨了法律论证的评价标准。 论文论述了从康德、弗雷格的绝对主义逻辑观到蒯因、普特南相对主义逻辑观的发展,这是苏珊·哈克逻辑可修正理论及其逻辑哲学思想的理论来源。 论文研究了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主要探讨的是哈克对经典逻辑可择代性的论述和变异逻辑理论;分析了达米特的演绎证成理论,以及哈克对他的批判和详细的论证。哈克认为,对于经典逻辑来说,存在有其真正的竞争者。哈克第一个系统研究了非经典逻辑的哲学问题,探讨了逻辑变革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开始了对于逻辑概念和范围的反思。 论文在苏珊·哈克逻辑可修正理论基础上,讨论非经典逻辑的认识论和方法论问题,论述了广义逻辑与狭义逻辑、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对应问题、形式化的限度以及形式系统内外的有效性问题。本文认为,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和对非经典逻辑发展的论述,为我们分析论证尤其是法律论证的评价奠定了理论基础。哈克所提出的论证评价标准,大大扩展了经典逻辑的有效性理论,这是她的逻辑可修正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有着重大的逻辑哲学意义。虽然哈克只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没有进行更加细致的具体分析,但我们完全可以沿着苏珊·哈克的研究路径,探索得更远。 本文认为,论证理论作为一种非经典逻辑,是对经典逻辑的基础性修正或基本修正,这种修正既不是在改正意义上,也不是在扩充意义上,而是在更替意义上的修正,这是一种大胆而彻底的修正。正因为如此,论证理论的研究对于法学理论,特别是在法律论证的评价中的起着重要作用。所以论文在分析了苏珊·哈克的逻辑可修正理论后,以论证理论在法学中的应用研究为例,以法律论证为切入点,讨论了法律论证理论中传统三段论、规范逻辑理论的研究进路,并分析了经典逻辑应用于法学领域所面临的困境。 本文认为,随着逻辑语用学的转向和发展,应该把法律论证的评价与逻辑语用学相结合,扩展逻辑范围,坚持广义逻辑观,才能最终解决问题。在论证评价过程中,要保证语形、语义和语用有效的结合,加强对论证目的性、动态性、主体性(特别是多主体性的)、背景敏感性等特征的逻辑分析,这样才能保证论证结论不仅是有效的,更是可靠的。论文最后,结合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和非单调性的特点,尝试性地提出了法律论证评价研究中形式标准、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的结合。本人认为,关于实质标准与程序标准并重的观点值得肯定,并要加强分析方法和形式逻辑的作用。所以得出结论认为,实质标准和修辞标准都是一种弱意义上的论证评价标准,形式标准是强意义上的评价标准。我们相信随着对形式系统与现实原型“恰当相符性”的不断探索,对应于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之间的“渐进一致关系”,论证评价标准的探讨会更加深入。尽管强意义上的逻辑标准是理想目标,但是日常语言现实原型中更多地要求的是弱标准,要求结论是好的、可接受的、吸引人的结论。本文认为,包括法律论证在内的非经典逻辑总体的发展趋势是:从强的评价标准走向弱评价标准;从逻辑一元论走向逻辑多元论;从逻辑绝对主义走向逻辑相对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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