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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兼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存在与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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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前言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问题的提出——两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第二节研究的意义、方法和思路

第二章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第一节司法权界说

2.1.1司法权的概念

2.1.2司法权的特征

2.1.3司法权的本质

第二节行政权界说

2.2.1行政权的概念

2.2.2行政权的特征

2.2.3行政权的本质

第三节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系和区别

2.3.1司法权与行政权的联系

2.3.2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别

第三章国内外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

第一节国外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

3.1.1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历史渊源

3.1.2近代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产生及演化

3.1.3现代西方分权制衡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国内关于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

3.2.1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特点

3.2.2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动态

第四章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现状

第一节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之法律规定

4.1.1宪法

4.1.2行政诉讼法

第二节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之现实情况

4.2.1司法权实际地位低于行政权并受制于行政权

4.2.2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

第三节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问题

4.3.1司法权与行政权欠缺分化

4.3.2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逾越

4.3.3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冲突

第四节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对行政诉讼的影响

4.4.1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扭曲造成行政诉讼的困境

4.4.2起诉难

4.4.3胜诉难

4.4.4执行难

第五章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微观之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存在与扩大

第一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行政诉权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关系

5.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行政诉权的概念

5.1.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行政诉权的体现和直接保障

5.1.3行政诉权是司法权的启动器和制约器

5.1.4行政诉权是行政权的制约器

第二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必然性

5.2.1行政权应有自主行使的空间

5.2.2司法权应具有自我约束性

5.2.3司法资源的有限性要求司法权最优化运用

5.2.4社会发展水平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客观原因

第三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的必要性

5.3.1有权利,必有救济

5.3.2司法权具有制约行政权、保障公民权的天性

5.3.3行政权具有侵略扩张、易被滥用的特性

第四节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标准和模式

5.4.1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原则

5.4.2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标准

5.4.3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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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不仅是宪政的重大问题,而且也是行政诉讼的核心问题。司法权和行政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但它们都来源于权利,并以权利为归宿。西方分权制衡理论最早由洛克提出,孟德斯鸠使之完备,后得到美国制宪先贤的认同,并在现代不断发展完善。我国学者对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研究比较薄弱,但正在加强。我国宪法和行政诉讼法对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予以了规定,但司法权受制于行政权,并未真正独立,司法权对行政权维护有余而监督不足。在现实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欠缺分化、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逾越、司法权与行政权相互冲突是我国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存在的三个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产生了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起诉难、胜诉难和执行难三个方面。 理顺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存在与扩大是其中的微观之路。司法权、行政权的性质以及它们与权利的关系,决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有存在的必然性,但也有扩大的必要性。司法审查是法治和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但在某些情况下,司法权应该尊重行政权,为行政权留下适度的自主活动空间。在一定原则的指导下,以公民权益受司法保护的最大化与行政效率的最大化为标准,修改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概括式确立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模式,逐步、有限地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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