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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第一章研究意义和方法
第一节理论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理论背景
1.1.2研究意义
第二节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行政契约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行政契约之概念
第二节依法行政与契约自由
2.2.1出于自愿者不构成损害
2.2.2行政法规可以区分为处分性规范与非处分性规范
2.2.3以裁量概念,作为判别有无契约的标准
2.2.4瑞士学者M.Imboden所倡导的标准
2.2.5 D.Giodner主张
第三节行政契约的一般理论
2.3.1行政契约之容许
2.3.2行政契约的特性
2.3.3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
2.3.4行政契约的终止、调整及履行
第三章国际间行政契约的适用
第一节德国
第二节法国
第三节日本
3.3.1行政合同的概念
3.3.2行政合同的适用规则
3.3.31987年居民X诉F市市长案
第四节我国台湾的理论与实践
3.4.1教科书对行政契约认知
3.4.2现行台湾法制之下的行政契约
3.4.3台湾行政契约之理论
第四章行政契约于公共行政改革之意义
第一节新公共管理运动与公共行政改革
4.1.1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4.1.2将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公共行政领域
4.1.3政府应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4.1.4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
4.1.5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4.1.6政府应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
4.1.7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
第二节公共行政改革视角下的行政契约
第三节行政契约的运用对公共行政改革的意义
4.3.1满足国家职能扩张的需要
4.3.2行政合同的出现迎合了民主、国家观念变化的社会思潮
4.3.3行政合同更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需要
4.3.4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相比,更有利于相对人
第五章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契约的运用
第一节我国行政合同应用的条件
5.1.1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合同应用的经济条件
5.1.2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合同应用的政治条件
5.1.3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合同应用的思想基础
第二节我国公共行政改革建设分析
第三节我国行政契约的实际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