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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制度与中国公共行政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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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研究意义和方法

第一节理论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理论背景

1.1.2研究意义

第二节本文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行政契约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行政契约之概念

第二节依法行政与契约自由

2.2.1出于自愿者不构成损害

2.2.2行政法规可以区分为处分性规范与非处分性规范

2.2.3以裁量概念,作为判别有无契约的标准

2.2.4瑞士学者M.Imboden所倡导的标准

2.2.5 D.Giodner主张

第三节行政契约的一般理论

2.3.1行政契约之容许

2.3.2行政契约的特性

2.3.3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

2.3.4行政契约的终止、调整及履行

第三章国际间行政契约的适用

第一节德国

第二节法国

第三节日本

3.3.1行政合同的概念

3.3.2行政合同的适用规则

3.3.31987年居民X诉F市市长案

第四节我国台湾的理论与实践

3.4.1教科书对行政契约认知

3.4.2现行台湾法制之下的行政契约

3.4.3台湾行政契约之理论

第四章行政契约于公共行政改革之意义

第一节新公共管理运动与公共行政改革

4.1.1政府的职能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

4.1.2将企业管理方法引入公共行政领域

4.1.3政府应广泛采用授权或分权的方式进行管理

4.1.4政府应广泛采用私营部门成功的管理手段和经验

4.1.5政府应在公共管理中引入竞争机制

4.1.6政府应重视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效果和质量

4.1.7政府应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制,实施明确的绩效目标控制

第二节公共行政改革视角下的行政契约

第三节行政契约的运用对公共行政改革的意义

4.3.1满足国家职能扩张的需要

4.3.2行政合同的出现迎合了民主、国家观念变化的社会思潮

4.3.3行政合同更适用于行政管理领域的需要

4.3.4行政合同与行政命令相比,更有利于相对人

第五章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契约的运用

第一节我国行政合同应用的条件

5.1.1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合同应用的经济条件

5.1.2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合同应用的政治条件

5.1.3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合同应用的思想基础

第二节我国公共行政改革建设分析

第三节我国行政契约的实际运用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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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是从行政法学和公共行政学的双重视角对行政法学中的重要范畴——行政契约进行研究。研究的目的在于在当代公共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适用行政契约机制对政府的公共行政改革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由六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阐析了理论背景和研究意义,概括了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以及创新之处。文章运用比较方法和实例分析方法等做出理论分析,以行政契约为切入点,着眼于行政契约对于公共行政改革的意义。民主的发展促使政府的公共行政实现从管制行政到服务行政、从注重行政权力的行使到注重对相对人权利的尊重乃至实现行政主体与相对方权利义务的平衡、从以物为中心到以人为本的变革。这是一场深刻的变革,对现代政府提出了更高的需求,即在职能上应当实现从社会管制到社会服务的重心转变。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架构整合中,需要把一些公共服务的职能社会化、民营化,行政契约在这个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契约制度概述部分首先对行政契约的概念进行了辨析,认为行政契约一词比公法契约更为准确:接着探讨了依法行政原则与行政法上契约自由在理论上如何调和,之后对行政契约一般理论进行梳理,包括行政契约之容许、行政契约的特性以及行政契约的合法要件。在行政契约的特性部分,将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做了比较,进行了区分,并在行政契约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比较中归纳了行政契约的合同特性。 行政契约国际地区的适用部分,通过对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合同立法模式与具体问题的梳理,对各国行政合同的立法概况进行了分析;将各国行政契约之于公共行政的实践作出概括,特别是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契约制度的分析,为下文中国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契约运用的部分做了铺垫,使之与之后的理论部分——行政契约于公共行政改革之意义密切结合。 对行政契约的研究必须放到公共行政改革的大背景之中。特别是从西方国家情况看,之所以行政契约受到政府的重视,是因为其在当前的公共行政改革之中有特别的作用。因此,在行政契约于公共行政改革之意义的部分,首先对公共行政改革和新公共管理运动进行了概括,并在公共行政改革的前提下对行政契约进行新的理解和阐释。 本文的第五部分为中国公共行政改革与行政契约的运用。这部分结合我国的实践,首先说明了行政契约作为一种政府职能形式,是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而产生的,进而对我国公共行政改革进行了分析。本部分中对我国目前公共行政改革中适用行政契约的现状进行了探讨,分析了目前行政契约这种新的行.政形式在我国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在理论上所遇到的疑惑,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认为,这种新的行政形式的确颇不符合传统的法律结构,它借助契约的外形,重塑行政关系,却又不是纯粹的传统意义上的契约。但这的确是现代公共行政实践中所实际孕育出来的公共行政的具体形式,尽管它的一些特性与效能还有待于进一步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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