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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政府采购争议的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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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我国政府采购争议的主体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争议的主体

1.1.1 采购人

1.1.2 采购代理机构

1.1.3 供应商

1.1.4 政府采购监督机构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争议主体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

1.2.1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人的委托代理关系

1.2.1 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的招投标法律关系

1.2.3 采购人在采取其它采购方式时与供应商之间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1.2.4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的合同关系

第二章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行政解决机制分析

第一节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质疑程序分析

2.1.1 询问、投诉与质疑简介

2.1.2《政府采购法》中的质疑相关法条分析

第二节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投诉程序分析

2.2.1《政府采购法》55条分析

2.2.2《政府采购法》56条分析

第三节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行政复议程序分析

2.3.1 政府采购争议行政复议程序分析

2.3.2 政府采购争议行政复议程序的适用情况

第四节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行政诉讼程序分析

2.4.1 政府采购争议在行政诉讼中的一般程序

2.4.2 政府采购争议在行政诉讼中的问题

第三章 我国政府采购中的民事解决机制分析

第一节 政府采购纠纷的协商与调解

3.1.1 协商

3.1.2 调解

第二节 政府采购纠纷的仲裁

3.2.1 仲裁简介

3.2.2 政府采购合同的可仲裁性

3.2.3 政府采购争议仲裁程序分析

第三节 政府采购纠纷的民事诉讼

3.3.1 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民事诉讼

3.3.2 政府采购中的民事侵权之诉

第四章 我国同其他国家或国际上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的比较

第一节《政府采购协议》及比较

4.1.1《政府采购协议》中的磋商与质疑简介

4.1.2 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第二节 美国的政府采购救济机制及比较

4.2.1 美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简介

4.2.2 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第三节 欧共体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及比较

4.3.1 欧共体政府采购救济制度简介

4.3.2 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第四节 韩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及比较

4.4.1 韩国政府采购救济机制简介

4.4.2 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比较

第五章 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

第一节 我国应加强仲裁方式解决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力度

5.1.1 仲裁方式解决政府采购合同纠纷的优点

5.1.2 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纠纷仲裁途径解决需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第二节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争议解决机制的其它构想

5.2.1 独立设置质疑和申诉机构

5.2.2 对质疑受理范围的改革

5.2.3 应对政府采购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明确规定

5.2.4 应对政府采购民事案件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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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产生各种纠纷。这些纠纷应当得到迅速、便捷、有效地解决。解决纠纷的途径包括司法外途径和司法途径。司法外途径主要有质疑和投诉以及行政复议;司法途径主要有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司法解决途径是最终的解决方式。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了政府采购纠纷的上述解决途径。质疑和投诉程序被规定为司法解决途径的前置程序。分析《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质疑和投诉程序,尽管程序的设计是为给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途径,而实际上其中的一些规定是不尽如人意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我国的行政程序和民事程序中,处理政府采购纠纷的情况日渐增多。而它们作为最终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有很多就政府采购纠纷的特点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受理政府采购案件的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案件当事人时,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就存在不可避免的冲突和尴尬。放眼国际上和其它国家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其中的很多内容不乏可取之处,我们应择其善者而从之。另外,加强仲裁方式解决政府采购纠纷的力度也是完善纠纷解决程序的一个可行之举。最后建议我国独立设置质疑和申诉机构;对质疑受理范围的改革;应对政府采购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作出明确规定。应对政府采购民事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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