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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法定公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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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概述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概述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立法模式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式方式——不动产登记

第二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概述

一、法定公证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的内涵

三、“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定位法律分析

第三节 公证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关系

一、不动产物权登记审查制

二、公证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关系

第二章 比较法角度考察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

第一节 立法介绍

一、大陆法系国家介绍

二、英美法系国家介绍

第二节 立法分析

一、不同立法体例的原因分析

二、大陆法系中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定公证的作用

三、大陆法系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法定公证的范围和效力

第三章 关于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否引入法定公证的争辩和分析

第一节 学界争辩

一、赞成说

二、反对说

第二节 争辩分析

一、赞成说分析

二、反对说分析

第三节 本文的观点

第四章 我国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法定公证的作用

第一节 保障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合法性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不真实合法合同

二、由此产生的问题

三、公证引导、规范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作用

第二节 克服现有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缺陷

一、现有登记制度的缺陷

二、由此导致的后果

三、公证对于物权变动合同的实质审查作用

第三节 提高交易效率

第四节 增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信力

第五章 法定公证介入物权变动的可操作性分析

第一节 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公证

一、国家机关作为一方主体的重大房地产合同必须公证

二、赠与、遗嘱处分房地产实行法定公证

三、城市房地产继承人应持继承权公证书申请登记

四、基于对等涉外房地产产权变动的法律行为必须公证

第二节 公证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协调

一、实行法定公证时公证为登记的前置程序

二、实行法定公证时公证与登记的审查对象

三、实行法定公证时公证与登记的效力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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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三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采取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立法模式,即所有的物权变动都要求有一个真实合法的债权合同的存在,在此基础上物权变动区分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果,动产交付后发生物权效果。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区分始终贯穿于物权法,应该说,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是民法中两项极为重要的法律制度,债权制度中的合同之债又与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这样的民法学基础重大理论相联系,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组成部分之一的公证制度在规范民事法律行为方面具有规范性和纠纷的预防性等特点,在物权变动的过程中,引入公证规范、引导债权行为不构成对契约自由精神的干预,相反可以使债权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意思表示更加真实、准确、合法的表示出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国外法治国家公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领域的实践经验的作用不言而喻,笔者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变动法定公证的情况并分析了不同立法体例的原因,并着重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物权变动中法定公证的作用、范围和效力。
  关于物权变动中是否引入公证制度一直存在着分歧,笔者在分析比较赞同、反对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有必要在不动产物权变动过程中引入法定公证制度,并力图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著录项

  • 作者

    李长友;

  •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

  • 授予单位 南开大学;
  • 学科 民商法学
  • 授予学位 硕士
  • 导师姓名 孔信苇;
  • 年度 2008
  • 页码
  • 总页数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中文
  • 中图分类 物权;
  • 关键词

    物权法; 不动产变动; 法定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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