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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司法鉴定结论证据作用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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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鉴定结论是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之一,如何正确适用鉴定结论,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已经引起了人们对鉴定结论问题的广泛关注。文中主要是针对人们对鉴定结论不信任以及鉴定体制的一些混乱而展开的,鉴定结论的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在中国这样一个成文法的国家,鉴定结论,作为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诉讼证据,其相关内容规定的相对匮乏,既有基于证据制度方面的问题,也有基于鉴定体制和鉴定结论方面的问题。又因对鉴定结论的认识、理解上和运用方面存在有差异等原因,致使我国目前鉴定结论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无序和混乱的状态。笔者从鉴定结论的基本理论出发,通过阐述司法鉴定结论在审查方面缺乏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运作缺乏规范指引、鉴定的各个环节缺乏溯源以及诉讼过程中的不足提出一些问题,并找出对症之策。期望充分发挥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作用。
  第一章:本章首先明确鉴定结论的概念和基本特征。鉴定结论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鉴定结论分为三大类。通过分析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得出鉴定结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其证据属性和诉讼功能均决定了法官对其进行审查判断的必要性。
  第二章:本部分阐述了如何对司法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和关联性、合法性等属性的审查,发现审查缺乏先进的质量管理模式,所以司法鉴定结论可以质量控制体系入手,用实验室国家认可机制作为解决目前法庭科学领域质量控制问题的手段。
  第三章:诉讼活动越来越多地依赖司法鉴定结论,但是近些年来,由于制度和管理上的不规范、鉴定人员素质不高,在具体进行鉴定和适用鉴定结论方面存在混乱现象,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公正性、客观性,多头鉴定、重复鉴定出现了泛滥的现象,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制约了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明,影响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引发信访问题,并分析其成因。
  第四章:本章笔者从两个方面提出解决鉴定结论问题的对策。一是将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引入刑事司法鉴定结论的质量控制体系,是解决目前法庭科学领域质量控制问题的对症之策。二是建构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够有效地避免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流于形式,充分发挥质证之功能。实验室认可制度在法庭科学实验室还是刚刚开始,如何在不同性质的法庭科学实验室推广此质量控制体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专家辅助人制度也是根据相关的法律、学界的一般定论,提出一些看法,笔者看问题和分析问题难免有不足之处,权作辨析,祈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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