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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民间金融之力 破小企业贷款难题——从《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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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及知识产权声明

前言

第一章解决小企业贷款难商业银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第二章收编民间资金借助民间金融机构才是可行之举

第三章利用民间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融资的具体思路探析

参考文献

后记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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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究其理论根源,可以用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的不对称理论来解释。一方面,我国小企业整体素质低下,业绩不理想,资信度差;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信息不透明、内部化;内部存在差异性;融资额度又较小。这些都加大了贷款的管理成本,加大了小企业贷款的难度。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体系的现状也给小企业融资带来诸多限制:资本市场不适合解决我国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融资问题;银行信贷的规模经济性和审慎经营的原则本身就制约了商业银行的小企业信贷业务;我国当前的银行体系结构和贷款营销战略又与发展小企业融资不相匹配;同时银行的金融产品还缺少适合小企业融资的品种。因此,从理论上讲:由于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信息不透明、信用级别难以确定等自身特点,银行在向其提供贷款的过程中处于信息劣势,为了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银行在对小企业放贷时缺乏积极性,以至产生贷款难的问题。本来信用担保是克服小企业与银行之间信息不对称的一种制度安排,可以有效地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但当前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因为相关法律建设滞后、缺乏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分散机制、内部管理不规范、专业人才缺乏等原因而显得十分不完善,因此在解决小企业融资问题中也难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针对这一长期困扰我国小企业发展的问题,银监会于2005年7月28号出台了一份《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从小企业贷款管理组织、营销策略、审贷机制、考核评价、信贷队伍建设等诸多方面,为银行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提出了步骤和思路。《指导意见》大量参照了国外小额贷款的一些成功经验的做法,比如印度尼西亚的人民银行(BankRakyatIndonesia,BRI)为低收入借款人提供的KUPEDES贷款项目;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rameenBank,GB)的联保小组贷款模式等。然而这些成功的小微型企业贷款机构的性质和我国的商业银行有着很大的差别,这些提供小额信贷金融服务的组织主要是商业化的小额信贷银行;服务对象主要是底层民众;机构设置非常贴近客户需求,这些特点都是我国商业银行所不具备的。所以说在当前的机制条件下,银行就算有了《意见》指引,在改善小企业金融服务方面也难以大有作为。现实的情况是:《意见》出台后,小企业反应积极,但银行方面实质的举动并不大。多年来习惯向大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提供贷款的国内金融机构,对小企业贷款业务仍存有疑虑。毕竟银监会发布的只是一个指导性意见,提出的是原则性要求,在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化原则下,各商业银行恐怕得一番斟酌之后才能着手进行小企业贷款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因此,小企业融资难的状况短期内难有较大改观。 根据《意见》,改善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从而提升商业银行小企业贷款业务的道路在我国当前的金融环境下行不通。那么,我们转换视角,将目光投向民间金融。我国当代的民间金融始于改革开放后,然后几经折腾却并未夭折。民间金融能在狭缝中成长和壮大,是因为民间资本具有强烈的扩张冲动。到今年年初,我国民间资本(包括居民储蓄存款)己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相对于我国大量的民间资金而言,我国当前的民间金融并未充分调动起民间资金的投资积极性。而这些闲置的民间资金也同样渴求一种合情合理合法的投资渠道。所以,我国当前庞大的民间资本为“民间金融解决小企业贷款问题”这条思路提供了强大的经济基础;在宏观政策上“金融机构所有制多元化”的提法,又给民间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也希望把民间金融纳入正常的运行轨道,从而打击地下非法金融。所以我们完全可以利用这个契机,为民间金融“正名”,引导民间金融规范发展,为富裕的民间资本导向引路,切实加强和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可见,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完全可以借助民间资本的力量,通过民间金融的方式来解决我们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 利用民间金融机构为小企业融资这条路在国外有很多成功经验值得借鉴。比如,宏观政策方面,日本对小企业的金融促进政策——在国有金融机构的引导下,在信用担保和保险组织的支持下,大量民间机构参与对小企业的投资过程。同时日本的民间金融机构都是设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础之上的,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配套补充,这些在我国都属于应该加强加紧建设的环节。另外,在民间金融机构的具体经营方式上,我们可借鉴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BRl)和孟加拉国乡村银行(GrameenBank)的小额贷款经验。这些小额贷款项目根据客户的特点,在产品创造、资格审查、贷款期限、偿还方式、经营管理和业务操作等方面都制定出了区别于一般商业银行贷款的条款,对我国民间金融机构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极具启发。 因此,我们现在可以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情况探索出一条借民间金融之力,破小企业贷款难题的道路。 首先,我们应该在宏观政策上下功夫:第一,健全的小企业融资法律体系和政策指导是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前提保证。各国为促进公平、自由的竞争,避免垄断对小企业发展的不利因素,都制定了有关维持竞争秩序的法律;同时还出台了各种金融优惠政策以支持小企业发展。而我国目前有关小企业的全国性法规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这种立法现状远不能解决小企业整体发展的需要。所以,应对专为小企业提供贷款的民间金融机构专门立法,允许中小企业成立互助合作的金融机构,建立与之相配套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以便于规范其责任范围、资金来源、融资办法和保障措施等。第二,专门的小企业金融机构是小企业间接融资的有力支持,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设有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鉴于我国缺乏专门的中小企业银行,建议设立专门的小企业融资公司,为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扶持。这种融资公司由银监会进行监管,由县市辖区内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几家企业发起;采取股份制的组织形式;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股东自有资金、金融债券、有担保的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资金。这种融资公司是在政府的引导下对民间资金的合理引导,同时又解决了小企业的融资问题,起到了双重作用。第三,完备的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提高小企业间接融资成功率的较佳方式。目前,我国亟需建立一套小企业的信用机制,包括信用评价体系和贷款担保机构等。第四,建立健全小企业金融支持的社会辅助体系。这主要是完善包括小企业服务中心、辅导中心、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税务代理公司等在内的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和以贷款评估、信息咨询、管理咨询、技术合作等为主要内容的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其次,我们还要注意小企业融资公司具体经营方式的安排:第一,在资金来源和机构设置方面,小企业融资公司按照《公司法》设立,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法人,按照市场化模式进行运作,以商业性赢利为目的。由于吸收存款容易造成非法集资,会严重扰乱金融市场,所以出于防范风险、控制风险的考虑,小企业融资公司“只贷不存”,并且要对资金来源加以严格监督。公司的经营项目属于金融产品,因此其内部机构设置可参照各股份制银行。另外在各乡镇,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常驻办事处,为当地农民、个体户提供小额贷款服务。第二,在金融产品的提供方面,这种融资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小企业。根据我国小企业整体发展的现状,其业务主要是提供企业联保贷款;为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租赁,解决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同时加快设备现代化的速度;对创业初期的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风险股本投资,也就是搞风险投资基金。 最后,由于小企业融资公司属于民间金融形式,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弊端,所以应加强对其引导和监督:第一,小企业融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并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二,银监会应在资金来源、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利率制定等方面对其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同时考虑到小企业融资公司是新型的民间金融机构、其资金来源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银监会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政策优惠等方面下功夫,以促进其发展。第三,应注意理清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关系,避免政府部门对其资金使用和贷款投向的干预,建立与其他正规金融机构的平等竞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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