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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裁判中“合同目的”的界定标准——以最高院、各省高院判决书为研究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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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0.导论

0.1研究背景

0.1.1文献综述

0.1.2“合同目的”界定标准的研究意义

0.2 研究方法

0.2.1 以“合同目的落空”为关键词检索案例

0.2.2 案例中 “合同目的”的交叉对比

0.3 论文的局限性与新颖性

0.3.1 案例样本与理论深度的局限性

0.3.2 研究视角具备新颖性

1.我国司法裁判中合同目的的认定现状

1.1问题的提出

1.2我国司法裁判合同目的援引频率

1.3我国司法裁判认定的合同目的

1.3.1 判决中已经认定的合同目的

1.3.2 判决中合同目的的种类

1.3.3 不同种类合同目的之间的关系

2.我国司法裁判中合同目的的认定标准

2.1合同内部:合同性质与主要合同义务

2.1.1先确定合同性质

2.1.2再结合主要合同义务

2.2合同外部:交易习惯、法定义务、特殊动机

2.2.1交易习惯

2.2.2法定义务

2.2.3有证据支撑的特殊动机

3.建议

3.1法院层面:取消判决书中“双方合同目的”的表述

3.2缔约人及政府层面:引进“鉴于条款”

3.3学者层面:加强理论研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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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合同目的”有多处规定,但无明确界定。被法律忽略的“合同目的”却在生活中成为缔约人的归责依据。学者们对此提出质疑,却无人从具有法律生命力的司法裁判角度去研究真实的“合同目的”。因此笔者选取以实质探讨“合同目的”认定的判决书为研究对象,试图回答以下三个问题:
  1.司法裁判是否经常援引合同目的?
  2.司法裁判认定的合同目的是什么?
  3.司法裁判在认定合同目的时有无共识?
  第一部分用案例数据回答了司法裁判援引“合同目的”作为归责依据的频率非常高;
  第二部分用目标案例核心原文中提炼的文本展示了“合同目的”的真实模样;
  第三部分分析目标案例的具体合同目的,提出司法裁判在认定合同目的时有共识,该共识构成了司法裁判中认定合同目的的标准。
  笔者通过共识总结的合同目的的认定标准为:先判断合同性质,再结合主要合同义务,最后还需考量合同因素以外的交易习惯、法定义务、有证据支撑的特殊动机。
  基于上述认定标准,笔者提出了三点改进意见:
  1.在法院层面,取消“双方合同目的”的表述;
  2.在缔约人及政府层面,引进“鉴于条款”;
  3.在学者层面,加强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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