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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罪法律适用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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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及构成的理解和认定

二、关于法定情形的理解和认定问题

三、关于聚众斗殴罪的形态问题

四、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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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聚众斗殴罪是从79刑法的流氓罪中分解而来,由于刑法292条采用的是简单罪状,没有对该罪的犯罪构成作具体的表述,目前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理论界对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及刑事责任问题的理解存在着很多分歧,也导致司法实践中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作者试图通过实证分析并结合相关刑法理论,对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法定情形、犯罪形态、转化犯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以期指导司法实践科学地认定犯罪和准确适用法律。 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关于聚众斗殴罪的概念和构成的理解和认定:在比较、分析理论界不同认识的基础上,对聚众斗殴罪的概念进行界定。聚众斗殴罪要求至少有一方参加者达到3人,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作为必要的共同犯罪,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无须划分主从犯,作为本罪客体的公共秩序不仅包括公共场所秩序,也包括非公共场所秩序。 第二部分关于法定情形的理解和认定:“多次聚众斗殴”中的“多次”应为身份特征的次数,但其中至少有一次应构成本罪。适用“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这一法定情形时,参加聚众斗殴的人数至少要在10人以上。“持械”是指在聚众斗殴中使用器械或者携带器械,虽未实际使用但主观上有使用企图的情形。 第三部分关于犯罪形态问题:主要论述了聚众斗殴罪的未遂形态及罪数等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疑难问题,其中对于聚众斗殴“着手”的认定应以聚众完成后并开始前往斗殴地点时的行为为着手。 第四部分关于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问题:聚众斗殴罪转化犯有的是持概括故意而致人重伤、死亡,有的是犯意发生转变而致人重伤、死亡。转化犯的基础罪和转化罪既可能是实质数罪也可能是形式数罪。因此,聚众斗殴罪转化犯的定罪量刑应具体案件具体分析,而不应简单的以结果定罪。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条件的首要分子和致人伤亡的共同实行犯要对重伤、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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