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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宋时期田宅典卖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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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导 言

一、文章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典卖”含义的界定

第一节田宅典卖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典”字的最早使用

二、典卖的萌芽

三、典卖在隋唐五代时期的逐渐合法化

四、典卖作为一种制度在宋朝基本确立

五、典卖制度在元明清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节两宋田宅典卖的性质与功能

一、有关田宅典卖性质各说

(一)担保物权说

(二)用益物权说

(三)特种物权说(双重性质说或折中说)

(四)附有回赎条件的买卖说

二、田宅典卖对于出典人的意义

(一)出典人的身份

(二)田宅典卖对于出典人的作用

三、田宅典卖对于典权人的意义

(一)典权人典买田宅的真正目的

(二)典权人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实现自己的目的

四、典卖的性质评说

第三节两宋田宅典卖的法律规范及其评价

一、规范交易主体的法律规范

(一)有关典卖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

(二)有关典卖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交易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先问亲邻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订立契约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输钱印契程序的法律规定

(四)过割赋税程序的法律规定

(五)原主离业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与典卖有关的其他法律规范

(一)有关典期、回赎期的规定

(二)有关田宅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对重复典卖行为的处罚规定

四、对两宋时期田宅典卖法律制度的评价

第四节对当前我国典权兴废的思考

一、田宅典卖在两宋时期兴盛的原因

二、典权在当前社会的存废问题之思考

(一)田宅典卖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不存在。

(二)典卖可以被其他交易方式所取代,典卖在当今社会缺少市场

(三)典卖的性质是附回赎条件的买卖,因此即使有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交易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涉及的相关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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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两宋时期,田宅交易十分活跃,尤其是田宅的典卖交易方式在两宋时期更是得到了蓬勃发展。在人们的实践与政府的积极规范下田宅典卖在两宋时期逐渐制度化,形成了对后世影响深远的田宅典卖制度。本文就从田宅典卖的历史发展、田宅典卖的性质及功能以及两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规范及其评价几个方面来对两宋时期的典卖制度做一个全面的阐述,并在分析典卖制度兴盛原因的基础上就当前社会应当废止还是保留并完善典权制度做一个探索性的思考。 文章在论述田宅典卖的性质时,试图在方法论上寻求突破,跳出仅从权利层面论证典卖(典权)性质的框架,从古代人们的实际生活出发,分别站在出典人和典权人的角度去看典卖真正对他们意味着什么,典卖给他们真正带来的是怎样的一种便利(便宜)。通过研究古人(以两宋为例)对典卖的真正看法从而得出典卖的性质。 文章在田宅典卖法律规范进行梳理的过程中还引用了一些案例加以说明,从而反映出法律规范在现实生活中被遵守的情况,也使文章更具有说服力。最后还归纳评价了两宋法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制度规范,主要指出其不完善之处。 文章由三部分组成,即导言、正文和结语。 导言部分交代了文章的研究目的和意义,并对“典卖”的含义做了界定。 正文部分由四节组成,第一节归纳叙述了田宅典卖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第二节论证了田宅典卖的性质是一种附回赎权(条件)的买卖;第三节全面梳理了两宋关于田宅典卖的法律规范并做了简要评价;第四节在总结田宅典卖在两宋兴盛原因的基础上,结合当今社会的具体情况得出典权在当今社会已经失去市场的结论。 结语部分简要总结了文章的主要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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