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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言
一、文章的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典卖”含义的界定
第一节田宅典卖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典”字的最早使用
二、典卖的萌芽
三、典卖在隋唐五代时期的逐渐合法化
四、典卖作为一种制度在宋朝基本确立
五、典卖制度在元明清的进一步完善
第二节两宋田宅典卖的性质与功能
一、有关田宅典卖性质各说
(一)担保物权说
(二)用益物权说
(三)特种物权说(双重性质说或折中说)
(四)附有回赎条件的买卖说
二、田宅典卖对于出典人的意义
(一)出典人的身份
(二)田宅典卖对于出典人的作用
三、田宅典卖对于典权人的意义
(一)典权人典买田宅的真正目的
(二)典权人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实现自己的目的
四、典卖的性质评说
第三节两宋田宅典卖的法律规范及其评价
一、规范交易主体的法律规范
(一)有关典卖主体资格的法律规范
(二)有关典卖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
二、规范交易程序的法律规范
(一)先问亲邻程序的法律规定
(二)订立契约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输钱印契程序的法律规定
(四)过割赋税程序的法律规定
(五)原主离业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与典卖有关的其他法律规范
(一)有关典期、回赎期的规定
(二)有关田宅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对重复典卖行为的处罚规定
四、对两宋时期田宅典卖法律制度的评价
第四节对当前我国典权兴废的思考
一、田宅典卖在两宋时期兴盛的原因
二、典权在当前社会的存废问题之思考
(一)田宅典卖所赖以存在的社会经济条件已经不存在。
(二)典卖可以被其他交易方式所取代,典卖在当今社会缺少市场
(三)典卖的性质是附回赎条件的买卖,因此即使有人愿意通过这种方式交易也完全可以通过合同的方式来解决,并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其涉及的相关问题。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