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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等院校学生工作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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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分析高等院校学生工作。 全文共分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从分析、归纳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案件入手,将纠纷类型概括为受教育权纠纷和日常管理纠纷,进而提出这些纠纷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高等院校与其学生的法律地位及法律关系;大学自治与学生权利保护;学术自由与依法监督等等。 第二部分,从分析高等院校、高等院校学生的法律地位入手,探讨高等院校与其学生在法律上的关系。高等院校是公务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其本身不是行政主体,经法律授权在特定领域内行使教育行政管理权。高等院校学生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人,是组成高等院校的主体之一,是教育活动的中心。高等院校与其学生之间,既存在授权性行政管理关系,也存在平等民事关系,同时还存在教育管理关系。 第三部分,基于高等院校与其学生的法律关系的分析,从法律的角度探讨高等院校学生工作的原则,并从学生、学校、学生与学校、学校与社会四个方面展开。高等院校学生工作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包括学籍权、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权、学习权和参与民主管理权、权利救济权;同时要坚持树立学校的权威,强调学术自由和高校自治;并以符合法律和理性的校规来规范高等院校学生工作;对学生违反校规行为的处分,要有理性的救济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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