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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网络言论自由司法审查标准研究——兼论中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制度之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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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是继报纸、广播电台、电视台之后出现的重要传播手段,一方面,网络媒体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新的实现形式;另一方面,随着网络危害言论的不断扩张,对网络言论进行规制亦十分必要。因此,如何对网络言论进行合理规范,厘清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界限,成为宪法学研究的课题。 本文从网络作为言论自由新的实现形式已被广泛认可、对言论自由价值产生了正面和负面两方面影响出发,分析了美国对言论自由司法审查标准的不同特点,即对平面媒体言论自由适用严格审查标准,对广电媒体言论自由适用宽松审查标准,对网络媒体言论自由适用审查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比较了对网络言论自由审查与其他三种形式审查不同的原因,即首先,网络侵入性差,受众者有更多的主动性;其次,网络不具有广电媒体的有限性特征,能够被广泛利用;再次,政府没有规制网络言论的传统。 对美国网络言论司法审查的形成的过程、社会条件和基本特点进行考察,认为在确定网络言论法律界限时应注意从网络媒体特性出发完善网络立法,重视网络对于公民言论自由的意义;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法律界限,防止政府管理过度而压制网络言论自由;采取审慎态度对某些网络言论的限制,增加自律机制管理和技术的控制作用;明确网络言论自由救济程序的保护。 最后,在研究美国网络言论自由司法审查法律技术及其特点之后,提出我国应注意要在网络法律规范中充分考虑到言论自由价值因素,改变我国现行网络言论立法完全照搬对平面媒体、广电媒体言论自由内容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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