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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其对提单流通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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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单具有流通性,单纯的海上运输关系因此而呈现出不同的面貌。 但提单的流通性在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了种种问题,本文正是带着解决这些问题的愿望展开对提单流通性的分析。 本文先从分析提单法律性质入手,在与物权的关系方面,本文剖析了学术争论的种种误解,从各法系所有权制度出发讨论了提单与其项下货物所有权的关系,否定了提单具有物权效力,提出提单具有占有效力的观点;在债权关系方面,本文详细梳理了各国关于提单债权效力性质分析的种种理论,提出提单是一种债权证券的观点,认为这种证券关系与运输合同既相互独立而又有一定联系,且具有文义性、不可追索性和无因性。 基于以上论述,本文提出提单流通性具有双面性的观点,基于占有效力的流通性与一般动产无异,基于债权效力的流通性与票据相当。两种效力皆为提单的提货请求权基础,因占有效力而生的请求权将受到货物实际权利状态的影响;因债权效力而生的请求权则因文义性而为持有人提供保障,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的结构更符合凭单提货的实质且对提单持有人更有利。最后,本文认为只要承运人向有合法接受货物权者交货,可以嗣后再收回提单,并认为除法定例外情况提单文义性应在提单交货失效后一同消失,从而解决无单放货的相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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