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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认定——以法院判决为观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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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行诉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对于何为“法律上利害关系”,以及如何判定“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存在,《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未作进一步说明。学界对此虽有论述,但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 因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以真实案例分析为依据,通过深入考察司法审判实践中法官对于“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解和判定,希望对“法律上利害关系”这一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和把握。 本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两个:(1)实践中法官对法律上利害关系有无的认定是根据起诉人所属的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扰为标准。当起诉人所属的某种法律关系已经或必将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扰时,其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就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反之则无。此即适用于非相对人利害关系认定的法律关系侵扰说。(2)具体行政行为对非相对人法律关系的侵扰分为如下几种类型:行政行为导致法律关系产生,行政行为阻碍法律关系产生,行政行为影响法律关系内容,行政行为造成法律关系消灭,行政行为否定法律关系存在,行政行为致使法律关系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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