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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帮助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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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第一章 教唆、帮助非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制度概述

第一节 国外及台湾地区相关立法

第二节 我国相关立法

第三节 关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相应的责任”的三种学说

第四节 小结

第二章 从多数人责任形态要件看“相应的责任”

第一节 多数人责任形态

第二节 多数人责任与受害人保护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从责任主体的主观形态要件看“相应的责任”

第一节 教唆、帮助人的主观形态

第二节 被教唆、帮助人的主观形态问题

第三节 监护人的主观形态

第四节 小结

第四章 从因果关系要件看“相应的责任”

第一节 多数人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 教唆、帮助责任与监护责任中的因果关系 53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解释思路

第一节 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

第二节 责任形态的选择

第六章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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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了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时的责任承担。然而,由于立法文本使用了“相应的责任”这一较为宽泛的表述,未对该特殊领域中多数人责任的具体形态作出回答,从而可能造成理解和实践上的分歧与困难。从现有著作和一些学者的观点来看,均没有正确把握问题的本质。
  本文从侵权法基本原理出发,由不同多数人责任形态的区别为切入点,运用比较法的资料和方法,分别探讨各个行为主体、责任主体的主观要件、因果关联及其对责任承担的影响,根据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以及被教唆、帮助主体行为能力方面的不同,得出结论:受害人原则上有权对教唆、帮助人请求全部赔偿,被教唆、帮助人的监护人则应视其未尽监护责任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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