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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简介
第一节 生物多样性的内涵和外延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群落简介
第二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规制问题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规制26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规制问题
第三节 “公约”确立的公海制度和国际海底制度
第三章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选择
第一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的争议
第二节 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现有法律属性
第三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第四章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应成为国际海底区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
第一节 “区域”的生物多样性与“区域”本身密不可分
第二节 “公约”采纳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并不排斥生物多样性
第三节“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包括“区域”生物多样性符合“公约”的立法原则
第四节 “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博弈的结果,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利益,应继续坚持
第五节 国际海底管理局可以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原则下作为“区域”生物多样性的管理机构
总结
参考文献
致谢
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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