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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四条新旧条款比较之研究——以TRIPs协定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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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

第一节 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介绍

一、中美知识产权案案情始末

二、专家组裁判结果

第二节 《著作权法》修改原因

一、国际条约的适用

二、TRIPS协定在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的适用

第二章 原《著作权法》第4条与TRIPs协定冲突之研究

第一节 与《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冲突之研究

一、《伯尔尼公约》与TRIPs协定的关系

二、《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字面意义分析

三、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标准与决定程序

第二节 与被指控的TRIPs协定其余条款冲突之研究

一、与TRIPs协定41条第1款冲突之研究

二、与其余条款冲突之研究

第三节 中国抗辩理由的分析

一、著作权保护的“二分法”

二、对《伯尔尼公约》17条的解读

第三章 新《著作权法》第4条与TRIPs协定一致性之研究

第一节 与相关TRIPs协定一致性之研究

一、与《伯尔尼公约》第5条一致性之研究

二、与TRIPs协定41(1)一致性之研究

三、对新《著作权法》第四条进行“三步测试法”判断

第二节 新《著作权法》第4条权利属性研究与实际应用

一、新《著作权法》第4条权利属性研究

二、新《著作权法》第四条的后续实际应用问题研究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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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中美贸易在世界经济格局中也越来越重要,与此同时,中美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持续升温,而且呈复杂化趋势。及时地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的这一重要核心问题进行客观评判、理性分析,对于消除双方的误解和争议,促进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007年美国对我国提起了WTO体系下的争端解决之诉——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案。本案涉及到中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问题,海关措施以及刑法处罚门槛的相关问题,本文针对其中《著作权法》第4条的相关问题展开研究。
  本文的第一部分交代了《著作权法》的修改背景,按照时间顺序对中美知识产权案的审理情况做出简要的介绍,包括美国的诉讼请求和专家组最后的审理结果,并对我国如何承担国际义务的原因做出了说明,探讨了国际条约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适用问题。
  第二部分,根据对专家组的报告以及中美双方递交的相关文件,详尽的分析了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TRIPs协定不一致的原因,重点阐述了专家组裁定违反的伯尔尼公约第5条第1款以及TRIPs协定41.1条。并且对我国在争端解决过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做出分析,解释未被专家组接受的原因。
  第三部分,全面审视了中国根据该案对国际义务的履行情况,针对中国修订后的新《著作权法》第4条与TRIPs协定相一致的问题做出分析,并做出是否会引起新国际争端风险的评价;同时对新《著作权法》第4条的权利属性进行分析,提出了修改意见;此外,对中美知识产权案中争议的实施问题的焦点,在新《著作权法》下进行了实际运用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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