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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跨区域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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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和概念的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二、概念的界定

(一)跨区域行政规划的含义

(二)公众参与的含义

第二章 我国跨区域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实践

一、《京津冀跨区域行政规划》的公众参与实践

(一)公众参与的时间

(二)公众参与的事项

(三)公众参与的主体

(四)公众参与的方式

(五)公众参与的效果

二、《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公众参与实践

(一)公众参与的时间

(二)公众参与的事项

(三)公众参与的主体

(四)公众参与的方式

(五)公众参与的效果

三、《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公众参与实践

(一)公众参与的时间

(二)公众参与的事项

(三)公众参与的主体

(四)公众参与的方式

(五)公众参与的效果

第三章 我国跨区域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实践的经验和困境

一、我国跨区域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实践的经验

(一)公众参与的主体特殊性、地区差异性和结果宏观性

(二)公众参与的实践已向广度和深度发展

(三)公众参与已成为区域利益平衡机制和规划实施的动力机制

二、我国跨区域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实践的困境

(一)启动和引入公众参与的时间缺乏规定

(二)公众参与方式、参与主体缺乏统一标准

(三)公众参与的结果缺乏有效的反馈

(四)公众参与权缺乏有效的保障

第四章 我国跨区域行政规划中公众参与的完善路径

一、采用开放性的跨区域行政规划模式

(一)建立开放式的民意调查制度

(二)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协商谈判制度

二、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与参与能力

三、构造跨区域行政规划中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制度

四、健全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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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资源分布差异较大,导致跨区域行政规划面临制定和落实两难的困境,在跨区域行政规划的决策过程中引入公众参与可以较好的缓和这一问题。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长三角跨区域行政规划》、《京津冀跨区域行政规划》、《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泛珠三角跨区域行政规划》等已有引入公众参与的良好尝试。
  本文采用对现有实践的描述方法,概括和总结了三个典型跨区域行政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实践,并发现了跨区域行政规划公众参与的主体特殊性、地区差异性、结果宏观性,以及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验证了公众参与在跨区域行政规划的编制阶段作为一种利益平衡机制,以及在实施阶段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并实现区域平等的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描述还发现,跨区域行政规划缺乏公众有效参与、缺乏政府有效的反馈等问题,主张通过采用开放性的合作模式、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构造多元化的公众参与制度、健全与公众参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四个层面予以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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