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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监督员制度运行现状及完善建议——以我国司法改革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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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意义

(三)研究的方法

(四)难点及创新之处

第一章 回顾: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第一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产生背景

第二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主要发展进程

第二章 现状: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运行情况与问题

第一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总体实施情况

第二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具体运行情况及成效

第三节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三章 路径选择: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立体化变革

第一节 改革选任模式是核心

第二节 改革监督范围是基础

第三节 改革监督程序是重点

第四章 对策和建议: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治化及其实现

第一节 目标: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治化

第二节 基本原则及相关制度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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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设计上,天然缺少来自于其他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等的监督制约,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和司法不公。“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质疑引发检察机关的制度创新。2003年全国开展改革以来,人民监督员制度经历了试点阶段和全面发展阶段。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下文简称“高检院”)与司法部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改革、选任管理方式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和意见的出台,新一轮改革试点已然启动。本文以实施范围、选任管理方式,监督范围的调整变化为标准,从时间维度对创设监督阶段、完善监督程序阶段、内外制度衔接阶段和全面改进突破阶段的任务作了内容上的划分,结合制度的设立目的、产生背景和规定内容进行阐述和研究。制度创设至今,其基本认识、定位等未发生明显变化。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走向法治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体现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要求。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人民监督员切实发挥监督作用,监督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并趋于稳定;检察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充分采纳人民监督员的不同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写入多部白皮书和重大决定,实践推动效果明显。但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问题还未根本解决,人民监督员制度还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质疑、自行选任损害公信力的质疑、监督程序影响效果的质疑、监督效力缺乏刚性的质疑,上述问题若不能很好解决,必将质疑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而影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实施,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因此,需要从监督者的选任、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的视角重新审视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首先,改革选任模式是核心。保障民众参与才能防止选任条件异化。从“同级监督”的全国模式走向“下管一级”的上海模式,是司法公开和本土化两个维度融合推动的结果,“下管一级”的折中方案进步中有局限。其次,改革监督范围是基础。监督范围的变迁反映其合理性,丰富的实践又扩展至检察工作各环节,反映了制度强大的生命力。而现实是普通刑事案件人民监督员监督的缺位,这样人为控制监督范围,阻碍了公民权利制约检察权等公权力的滥用。改革监督程序是重点。当前存在人民监督员行使程序启动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的阻碍。因此,提供履职帮助是解决监督瓶颈的进路。例如创立释明制度,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必要的释明,在上海、湖南等地已有相关的探索。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法律化,符合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这一终极目标,顺应推进法治建设的方向,是解决“法无授权即禁止”的效力和依据问题的重要途径。应当从司法改革视角审视程序规则化,从程序正当性视角审视体系重构,寻求立法积累。建议建立贯穿监督程序全过程,适用于整个监督活动,解决现有问题的基本原则:即外部选任管理、公开监督、重点监督与全面监督相结合等原则,并明确相关制度内容,使得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有着坚实的实践和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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